中国保监会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21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因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等多项违法行为,被罚款70万元。
经查,泰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保监会对泰康人寿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下属的25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同时,泰康人寿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规划与督导、产品与销售支持以及对电话销售中心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泰康人寿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事业部运营部负责人彭惠英、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李朝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泰康人寿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中,包含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该附加险属于万能险产品。
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李朝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编制虚假承保录音资料。泰康人寿电销人员利用业务系统管控不严等管理漏洞,以“自建号”、“手拨号”、添加不真实的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等方式呼叫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编制虚假的承保录音资料,用于通过录音质检,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出单。
时任泰康人寿电话销售事业部数据部负责人高璐、时任泰康人寿助理总裁兼电话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李朝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书决定书显示: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彭惠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4万元。
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璐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