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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直面“中国版”CRS风暴

2017年05月29日 07:38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 张颖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系统中最后一块“拼图”补全了。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六部委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一并上线。

  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后者俗称CRS。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下发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那么,作为重要的参与者,保险业是否会受其影响?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保险消费者、保险机构需要做哪些准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是监管联合发文,并不针对保险业,所产生的影响与保险行业本身的发展没有直接关系。”一家上市险企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但作为金融要素,保险业必然会受到标准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

  7月启动尽调

  打击跨境逃税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汪蔚青介绍,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承诺加入“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111个,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

  汪蔚青说:“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从根本上防止跨境偷漏税。目前,一些跨国公司的避税现象严重,这些公司都因为被当地政府反避税而在当地补税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

  那么,在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过程中,哪些个人或机构受到的影响较大?

  答案是: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由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根据《管理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汪蔚青解释说:“对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开立账户没有影响,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如果开户地已经承诺加入‘标准’,那么,需要接受当地的尽职调查。”

  而对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根据规定,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

  境外购险需谨慎

  险资出海或遇麻烦

  具体到保险行业,《管理办法》会产生哪些连锁反应?

  一家外资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居民在境内购买保险产品开立保险账户不受任何影响;中国居民在境外购买保险产品开立保险账户,该国家或地区加入了CRS、且与中国政府签署交换协议,那么,相关开户信息会被‘穿透’。”

  此前,内地居民赴港买保险人数“井喷式”增长,CRS就曾被拿出来讨论过一番。有消费者担心,国家税务总局会通过境外保单,追溯到境内资产,进而增加税赋。受此影响,赴港买保险的热情一度锐减。

  上海新宏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上海“代销”香港保险的中介。公司理财顾问Iris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即使没有CRS,一些地方对购买保险产品也会进行征税。此外,消费者在境内的资产情况、是否需要纳税、纳税比例都有具体规定的。”

  那么,保险机构需要做些什么呢?

  根据《管理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识别非本国居民的保单持有人,如果这些保单持有人拥有的保单有现金价值(也就是通过退保能拿回钱)或属于年金合同,保险公司就要把保单持有人的具体信息汇报给税务机构。

  “这对于境内保险公司而言是很大的工作量,合规成本进一步增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高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我们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填表、录入、筛选工作。”

  除此之外,境内保险公司“出海”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具体地,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境外的资本流动会被直接穿透。”上述高管分析,“一些保险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会选择直接在境外开立金融账户,这一项也会被直接穿透;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进行房地产、股票投资,被划入消极经营活动收入,也会被穿透。当然,大部分保险公司‘出海’是非常规范的,所得收益全部汇报给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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