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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呈现四种类型

2017年05月24日 07:38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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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

  法治周末实习生 郝若希

  法治周末记者 蒋起东

  5 月 19 日,证监会依法对 6 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 2 宗操纵市场案, 1 宗内幕交易案, 2 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1 宗期货公司违法违规案。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17 年证监会公布的稽查执法案件中,证监会依法对 50 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内幕交易案 17 宗,占比 34% ,操纵市场案 7 宗,信息披露违法案 11 宗,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其他案件 15 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内幕交易已成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的多发领域之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内幕信息通常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消息,比如,有关公司经营战略、产品的重大改变,或者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和市场价格的重大决定。而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法治周末记者获得的各地证券业监管部门披露的多起内幕交易案例显示,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从事内幕交易;二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三是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

  邓舸表示,内幕交易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都可能触碰红线,不管是否有违法所得都要追究责任,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加大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很重要,但预防内幕交易行为更重要,这样才能标本兼治。预防内幕交易的关键是向广大投资者普及证券法、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知识,让每个投资者都意识到“市场有眼镜,法律有牙齿”,打造一个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从事内幕交易

  由投保基金公司向法治周末记者提供的案例显示,L 、 Y 兄弟同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中, L 利用其负责、承揽上市公司购买资产项目或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信息便利,与其弟控制利用他人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在 2013 年至 2015 年间涉嫌 3 次内幕交易。不过,虽然兄弟二人大搞内幕交易,结果却不不尽人意。 2013 年,交易亏损 12.60 万元, 2014 年,交易亏损 486.7 元;仅在 2015 年获利 44.69 万元。证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 44.69 万元,并对 3 次内幕交易行为共处以 254.08 万元罚款,同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专家点评:

  刘俊海:最高人民法院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L 、 Y 兄弟都是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针对案例中因内幕交易损失的情况,不能笼统地说赔了钱就不是内幕交易,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的,都会作为严重的情形予以量刑。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

  在大连证监局提供的案例中,有一宗利用“同学圈”消息进行的内幕交易案例。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员工,为S 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与王某系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手机通讯频繁,多次见面接触。蔡某在获知收购事项内幕信息后,短时间内使用本人及亲属、朋友等 6 个账户,累计买入 367 万股 S 公司股票,买入成交金额 1668 万元,合计盈利 1084 万元。其中:马某 ( 蔡某朋友 ) 账户自开户以来未交易任何股票,在 S 公司股票停牌前,集中转入大额资金,全部用于买入 S 公司股票。

  蔡某不仅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而且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专家点评:

  刘俊海: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如果行为明显异常,而且又没有正当的解释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就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虽然有些被处罚对象会以巧合、分析基本面得出的决策等理由进行辩解,但这些辩解往往缺乏合理依据,不足以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的认定,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比如,时间的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

  具体来说,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内幕信息行程变化公开的时间是否一致;资金变化和内幕信息行程变化公开的时间是否基本一致;买入和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股票的时间是否与内幕信息行程变化公开的时间是否一致;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股票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是否基本一致;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明显与平时的习惯不同;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股票的行为,是否与证券公开信息反映面基本明显背离;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有利害关系等。

  另外,投资者要正确看待人际关系,中国是人情社会,但一定不要让掌握内幕信息的亲戚朋友为难,不要向他们打听内幕信息。

  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深圳证监局提供的一宗案例中显示,张某是上市公司Y 的高管,参与了 Y 并购 MN 公司的部分事项,并通过该公司董事长召开的电话会议知悉了内幕信息。曾某是张某之妻刘某的同学,两人联系密切,常有经济往来。刘某在和曾某的交往中,无意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曾某。说者无意,听着有心,曾某第二天便全仓买入 Y 公司股票,抢在停牌前“潜伏”进去,以期复牌后牟取暴利。然而,资本市场瞬息万变, Y 公司股票复牌,随之而来的却是连续下跌,曾某半年后将其全部卖出,亏损三万多元。

  专家点评:

  董登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都对内幕交易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内幕知情人是无心泄露、对他人内幕交易事项毫不知情的情况,在法律中,要通过结果与交易行为来判定是否是只要是造成事实上的内幕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内幕信息都是违规违法的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

  在福建证监局提供的案例中,林某原是某大学财经学院教授,多年来对证券投资多有研究。由于工作和兴趣皆与证券投资相关,与学生陈某常谈论股市、投资等信息。2013 年,陈某作为 C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成员,参与筹划 Y 公司与 C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知悉了重组测算结果,成为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与林某保持着频繁的电话联系,泄露了 Y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后在 Y 公司股票停牌前,林某利用其多位亲友账户集中交易 Y 公司股票,累计交易金额 890 余万元,短短几个交易日获利 1470 余万元。林某、陈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 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35 万元。

  专家点评: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对于内幕消息知情人,如果是有目的的将内幕信息告诉他人,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罪。轻者受到查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最高刑罚是十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会被采取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俊海:内幕信息传递到哪个环节,哪个环节上的主体就是内幕知情人。因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陈某成为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而林某滥用师生关系,已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同时,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或从事其他特务岗位的机会,不要泄露任何内幕信息,也不要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监管部门都可以检测各种股市交易数据,精准锁定内幕交易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证监会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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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呈现四种类型

2017-05-24 07:38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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