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出新规缓解公募基金去库存压力 延期募集基金可直接不发
每经记者 李蕾 陆慧婧 每经编辑 江 月
公募基金出现“超期未募集”的情况怎么办?前一段时间应监管要求,基金公司需要在短期内消化掉这些申报过的“库存”,其中大部分为壳基金,于是出现了公募大规模去库存的壮观场面。不过,在当前震荡的市场环境下,一去库存就陷入了“发行难”的怪圈。根据济安金信副总经理王群航的统计,今年以来发行的504只新基金中有98只的预设发行期限是3个月,占比将近20%,也从侧面佐证了新基金发行的困境。
不过,这种情况或许将从源头上得到改善了。
昨日(5月23日),监管层下发了最新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和《关于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表示“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对于一些囤积了不少壳基金未发而又面临“发行难”的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起码多了一个选项。不过,各大公司对此怎么看,是否愿意选择放弃呢?
下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带大家看看最新的监管文件和基金公司反馈。
发文背景
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实施以来,行业发展活力得到释放,基金产品申报数量和类型快速增长,基金行业整体稳步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基金产品申报及发行追逐热点、大量基金产品批文超期未募集、“迷你基金”数量不断增多等。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切实具备注册产品相适 应的条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部(编者注:指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前期作出相应监管安排(2016年第11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主要为:在基金产品注册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短时间内大量申报基金产品、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已批复未募集基金产品总数的60%、“迷你基金”数量较多、基金经理“一拖多”、一年内被采取两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我部将委托相关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相关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对防止行业盲目大量申报产品、刻意囤积批文起到了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二是,基金管理人申报产品趋于理性,盲目扎堆申报产品的现象有所缓解;三是,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根据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合理安排产品发行或变更注册,逐步消化超期批文。
近期,我部注意到,由于注册制以来行业长期积累的超期未募集产品批文数量较多,短期内消化大量超期产品批文存在较大压力。考虑到行业的现实困难,为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监管安排。
适用范围
今后,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1、2017年6月1日后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备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未在备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募集的;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进行募集的。
处理方案
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延期募集的,应当及时提出延期募集备案申请;不再延期募集的,应当作出相关专项承诺,后续不再启动超期未募集产品的发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分析,客观评估有关情况,于2017年6月5日前向我部提交产品处理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关于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7年6月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后续处理方案说明;
(二)公司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产品的处理措施明细表;
(三)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产品选择办理延期募集的,应当提交延期募集备案的申请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产品选择不再延期募集,应当提交相关专项承诺。专项承诺应当包括公司不再申请延期募集相关产品备案(需逐一说明产品批文);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理性申报产品;今后严格在批文规定期限内进行产品募集,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愿接受监管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述第(一)、(三)、(四)项材料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将超期未募基金产品的处理措施明细表邮件发送至:tanhx@csrc.gov.cn。
三、逾期未按第一项要求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四、自2017年6月1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我部邮件报送基金产品批复后的募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业内看法
一位大型公募人士表示,这次新规主要针对产品注册制以来,产品批文超期未募情况太多,一次性地给一个处理方案,“还是挺严格的”。另一家华南公募人士也指出,《要求》就是要约束未来(6月1日)以后注册的产品,提醒各家公司要合理申报,再出现超期的就要拉长上报产品的审核周期,另外也是监管机构注册审核工作精力的合理化分配,“以后的趋势就是严格、规范化,我们肯定服从监管要求”。
一家中型公募投研部人士对记者坦言:“直白点说就是之前委外定制的壳囤了那么多,现在发不出去大家都不好过。基金公司有超期60%的比例限制,又有单一客户集中度要求,对于这种囤批文的公司来说就是大量浪费审核资源,挤占其他同业正常业务的资源分配。这次给个机会,只要没有真实需求的产品壳,你可以选择不再募集,但是要出专项承诺函,承诺以后要合理申报产品。如再犯,就把脖子‘伸过来’。”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