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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医疗IPO调查:大客户涉嫌虚构 劳务用工涉嫌违规

2017年05月15日 16:26    来源: 界面新闻     邹煦晨

  

  一家涉嫌存在虚假客户、违反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的公司,正在A股IPO之路上狂奔!

  近期,天益医疗拟赴上交所上市,其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根据天益医疗的招股书申报材料,天益医疗2016年对上海费森尤斯的销售收入为914.1万元,同比增长99.99%。

  但上海费森尤斯销售人员却否认了上述说法。”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工厂,东西都是自产的。”5月9日,上海费森尤斯销售人员对IPO日报如是说。

  这令记者无比惊讶!是上海费森尤斯说了假话,还是天益医疗的招股书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披露?

  如果上海费森尤斯所说情况属实,那么天益医疗就涉嫌虚构客户的情况,其销售数字也就存在造假的嫌疑。

  为了了解真实情况,记者多次致电天益医疗,但其电话无人接听,截至发稿,IPO日报也没收到对天益医疗的邮件采访回复。

  与此同时,IPO日报发现,天益医疗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曾大量用劳务派遣、股权过于集中等。

  可疑的“大客户”

  天益医疗的申报稿有一处令人不解,其申报稿显示,”2016年,公司对上海费森尤斯销售收入为914.1万元,同比增长99.99%。”

  据此推算,2015年双方交易额应该约为457万元。天益医疗的申报稿显示,2014年,其前五客户中,排名第五的上海安奇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采购额为621.5万元,而上海费森尤斯并不在其前五大客户之中,所以其对上海费森尤斯在2014年的销售额应低于621.5万元。

  2016年,上海费森尤斯为何突然对天益医疗的采购额猛增?

  为此,记者试图通过上海费森尤斯了解这种突然增加的背后原因。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上海费森尤斯的销售人员陈女士却对记者表示,“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工厂,东西都是自产的。”

  为了印证陈女士说法的真实性,记者拨打上海费森尤斯另一位销售人士张先生的电话。

  张先生对记者表示,“体外循环血路、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等,都是公司自产的,不存在外购情况。”

  记者发现,张先生所述的产品,恰恰是天益医疗的主要产品。

  然而,天益医疗的申报稿显示,“上海费森尤斯是与公司常年合作的客户,其信用状况良好。”

  那么,天益医疗的最大客户宁波汉博的情况又如何?

  天益医疗的申报材料显示,天益医疗2016年对宁波汉博销售收入为5091.18万元,同比增长78.51%,增长了2239.09万元。而2014年,天益医疗对宁波汉博销售收入只有3145.03万元。

  天益医疗表示,“宁波汉博是与公司常年合作的客户”。

  对于天益医疗购货量的“突然猛增”,宁波汉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我们公司2016年的销售金额有一定上升,所以购货量可能上升,但具体数据不能透露。”

  劳务用工与规定相悖

  天益医疗的用工情况,也引人注意。

  根据2014年发布并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于2016年3月1日前将其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用工总量10%以内。

  对此,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新对记者表示:“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常规性工作岗位也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实质上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的立法精神是尽量压缩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天益医疗申报稿显示,在最后期限前,天益医疗曾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天益医疗2014年末派遣人员为288人,为在册人数的1.36倍。2015年末,天益医疗派遣人员为361人,为在册人数的1.74倍。从数据来看,最后期限来临前,天益医疗的劳务派遣比例在增加。

  现在这些派遣人员是否已“转正”,尚不得而知。

  股权高度集中

  据申报稿披露,天益医疗的实际控制人为吴志敏。吴志敏系吴斌的父亲。2016年2月,吴志敏、吴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吴志敏父子控制天益医疗本次发行前95.24%的股份,控制发行后71.43%的股份。

  有专业人士指出,如果股权高度集中,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有限,不易实现公司决策的民主化,容易造成大股东操纵董事人选。

  资料显示,张文宇系吴志敏的外甥,在审报稿中属于其他股东,未与吴志敏父子归为实际控制人。张文宇身份证上显示为1991年8月7日出生,现任天益医疗技术研发部职员。

  2016年6月21日,丁晓军、张文宇分别以490万元、210万元,购入天益医疗140万股、60万股,属于突击入股。

  专业人士表示,张文宇是“年轻的职员”,在申报前,以210万元购入天益医疗60万股,其钱从何来,不得而知,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代持,尚不得而知。但如果天益医疗上市,那么其在减持方面,更具便利性。

  2016年初,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减持的限制比较多,比如提前15日的预先披露、三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超过1%等。而其他人则无此要求。

    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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