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ST昆机(600806)的投资者向中德证券索赔一案于4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面对投资者的索赔要求,被告方中德证券要求追加上市公司为被告,并把案件移交昆明市中级法院管辖。该请求未获得投资者方律师的同意。
索赔者告中德证券未告昆机
2015年11月11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昆明机床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受此消息影响,2015年11月19日,昆明机床股票复牌后连续四个涨停。而中德证券则是该项目的财务顾问。
但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突然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2016年2月17日,昆明机床又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昆明机床股价在当天一度触及跌停。
2016年9月21日,昆明机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昆明机床在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条款。为此,证监会拟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而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更是受到了证监会重罚。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在此之后,有24名投资者选择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德证券,要求中德证券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月4日仍持有*ST昆机的投资者,均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
中德证券要求追加昆机为报告
4月20日上午,*ST昆机投资者向中德证券索赔的案子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金证券》记者注意到,中德证券临时提出了两项申请:一个是追加*ST昆机为被告,另外一个是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法院管辖(*ST昆机的所在地)。
“中德证券提出两份申请的核心理由是其认为昆机是虚假陈述的直接责任人,对此,我们并不认同。事实上,中德证券作为本案被告并不冤枉。昆机虽然是信息义务披露人之一,但并不是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直接当事人,有审核义务并需确保完整披露的责任人是作为财务顾问的中德证券,因此,中德证券才是本案直接责任人。退一步讲,即便中德证券认为上市公司亦存在过错,也可另案向上市公司追偿,在本案中追加昆机为被告,实属推卸责任之举。关于管辖权问题,由于我们只起诉了中德证券,因此,本案只能由中德证券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中德证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中院的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
法庭表示,将择期对中德证券的两份申请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