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交大昂立(600530)4月19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7年 4月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对公司予以警示。
《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2014年度向关联方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09亿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未在 2014年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向关联方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分别为4000万元、5500万元、5500万元,占公司相关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