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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时有发生 专家建议系统性防范

2017年04月19日 07:25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两年来,随着监管层对排队中的拟IPO企业常规审核、抽查以及专项执法行动的部署,资本市场中拟IPO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例不断浮出水面。

  《证券日报》记者此前了解到,根据证监会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总体部署,证监会稽查部门在分析相关违法线索及案件办理情况的基础上,筛选确定了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列入第一批专项行动的9起案件,包括上市公司涉嫌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等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以及长期掩盖财务问题等。

  “拟IPO企业财务造假存在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副会长曹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宏观层面看,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受到经济周期及技术更新的影响,在企业IPO过程中,也会出现业绩的波动,为了适应投资人及证券市场期望的持续增长要求,成为企业财务被动造假的主要原因。

  “从微观层面看,拟IPO企业的发起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所能获得巨大利益面前,为确保企业股票成功发行上市,针对财务核心指标通过虚构业务,转移成本等手段调节利润,个别中介机构及保荐人为了经济利益,用其专业知识帮助发行企业财务造假,粉饰利润,通过所谓技术手段规避监管,使企业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曹俊指出。

  谈及对拟IPO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治理,曹俊认为,抑制IPO企业财务造假,要从加强对发行上市企业的自律监管,加强对保荐机构核查的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及投资者损害赔偿等多层面入手,形成系统性防范体系。

  “首先,将发行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的风险评估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企业法人财务造假的责任追究追溯制度。同时,确保保荐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保持中立客观,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核查机制,扩大核查的深度和力度,一旦查实严厉处罚。”曹俊建议。

  “对由于财务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经济利益损害的,要充分运用数据网络技术准确核算损失,立案严查责任,必须处罚到人。尤其要改变以往处罚公司而再转嫁给投资者的情况,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曹俊强调。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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