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东方银星拒绝二股东提案 豫商集团欲入董事会受阻

2017年04月06日 07: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东方银星 4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股东上海杰宇于日前发函提请在东方银星股东大会增加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等议案,遭到公司原董事会拒绝。

  根据其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因公司二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豫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上海杰宇是豫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会因此决定拒绝接受上海杰宇提交的全部临时议案,并向上海杰宇出具复函。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股权之争由来已久,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与第二大股东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接近,双方多次出现控股权争夺,而公司新任大股东中庚集团通过股份转让方式获得第一大股东席位,如今双方股权争夺仍在持续。

  此前记者曾实地了解东方银星股东之争,当时公司高管曾无奈地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股权之争最终受伤的是投资者。而此次新任大股东中庚集团能否拿出方案解决与豫商集团的股权矛盾仍值得关注。

  拒绝董监候选人提案

  根据上海杰宇发出关于提请增加东方银星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显示,鉴于东方银星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东方银星将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5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及2名非职工监事。上海杰宇表示,作为单独持有东方银星3%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杰宇正式提请会议召集人在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两项临时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分别为《关于增加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增加补选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昨日晚间,东方银星发布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经开会讨论后认为,因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上海杰宇系豫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会因此决定拒绝接受上海杰宇提交的全部临时议案,并向上海杰宇出具复函。

  在复函中,东方银星董事会表示,豫商集团及其另一致行动人王沛(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配偶)、海赢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豫商集团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海赢财富”)在举牌收购东方银星股票过程中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交易、短线交易、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因豫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具有一定持续性,且自证券监管机构认定豫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之日起至今也未逾三年,因此应当认定豫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东方银星同时称,因上海杰宇为豫商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韩宏伟是豫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凶此可以认定上海杰宇也是受实际控制人韩宏伟支配的股东。鉴于上述情况,东方银星决定拒绝接受上海杰宇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临时议案。

  股权之争仍持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庚集团接棒晋中东鑫之前,东方银星就身陷股权之争的局面,而原大股东晋中东鑫也是从他人之手接过东方银星的股票。

  据了解,东方银星大股东原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集团”).2013年,豫商集团举牌东方银星,拉开了东方银星的股东内斗序幕。如今大股东已经换了两拨而股权内斗的矛盾仍迟迟得不到解决。

  此前,中庚集团接手晋中东鑫股权股份时,监管机构上交所也发函询问,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表示,公司前期曾出现控制权争夺,治理结构不稳定情况。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与第二大股东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接近,双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32%及31%。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庚集团将持有公司股票3837.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晋中东鑫将持有公司股票258.56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豫商集团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中庚集团是否存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化解股东矛盾的相关计划或安排等。

  (原标题:东方银星拒绝二股东提案 豫商集团欲入董事会受阻)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