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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修改定增预案 定增价将“随行就市”

2017年03月01日 06:58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吕江涛

  昨日晚间,东方证券发布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该定增预案修订稿已经被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告显示,此次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募集资金总额仍为不超过120亿元。

  与2月13日晚间发布的定增预案相比,修订稿的定增预案最大的变化是定增价格基准日修改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规定,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预案显示,东方证券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亿股(含8亿股)。其中,申能集团拟以现金认购不低于2亿股且不超过2.3亿股、上海海烟投资拟以现金认购不超过1.2亿股,且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上海报业集团拟以现金认购不超过5000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

  目前,申能集团对东方证券的持股比例为24.74%,系东方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能集团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调整为25.19%,仍为东方证券第一大股东。上海海烟投资、上海报业集团于2016年7月8日东方证券H股发行前,曾为该券商持股5%以上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申能集团此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上海海烟投资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有东方证券股份比例超过5%(含5%),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下,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海报业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下(不含5%)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5%)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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