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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系误读

2017年02月08日 08:04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记者 江南鸾

  2月6日晚间,一则《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的文章被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该文章称,有媒体从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获悉,万科工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获胜诉。记者调查后了解到,该媒体所援引的“判决文书”实际上是民事裁定书。有法院人士和律师向记者表示,万科诉宝能系增持股票“无效”案件仍在进程中,判决未出,“深圳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系误读,法院仅裁定了案件管辖权。

  “判决文书”实际上是民事裁定书

  据记者了解,“深圳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的消息源自万科与宝能之间一桩尚无定论的旧案。2016年7月,万科工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万科主要股东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其背后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等资管计划,理由是被告人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损害股东利益。万科工会请求法院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具体诉求是,在被告人改正前,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万科亦不承认、不接受宝能方面在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等。

  被告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服,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希望能将案件移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因主要是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文章中称,有媒体从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获悉,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记者发现,该文章中所援引的“判决文书”实际上是一份2016年9月发出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个民事裁定书,并不是民事判决书。“第一,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第二,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而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第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张茂荣说。

  “深圳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系误读

  根据这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工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因此驳回被告方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市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文书为管辖权异议裁定。“宝能提出管辖权有异议,认为不应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了。之后他们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故此否决了申诉。”

  律师张茂荣向记者表示,这份文书是针对管辖权的裁定,是指案件应该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或者应该由哪个区法院审理,或者说应该不应该由法院审理。这是案件程序上的问题,不是指实体上的问题,不能说明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实体上的问题并未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宝能系增持万科有效还是无效还没有结果。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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