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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强化经营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制度

2016年12月21日 07:30    来源: 证券时报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制度。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非新鲜事物。早在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之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就秉承“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监管理念,建立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2013年国债期货上市也沿用了这一制度,并进一步更新为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的管理风险、价格发现等主要功能是通过众多投资者在市场中博弈而体现出来,因此投资者越成熟,越有利于市场更好地发挥自身功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从金融期货六年多的运行情况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效阻止了中小散户盲目参与,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平稳、有效运行保驾护航,制度效果已经显现。

  证券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是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主体,落实适当性制度关键在于明确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强化其责任主体地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并作为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领域,弥补了现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不足,涵盖从了解投资者并分类、评估产品并分级到适当性匹配,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全过程、各环节,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最终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目标。因此,《办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同时,《办法》突出对违规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是一部有“牙齿”的法律。在要求经营机构承担起适当性义务的同时,《办法》也规定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有助于明晰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


(责任编辑: 蔡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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