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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股权4年后转让 税负最高降两成

2016年11月22日 07:09    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粤地税宣)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专家近日表示,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新政,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由两个征税环节合并为一个,并递延纳税时间至股权转让之时统一适用20%的税率,税负比原来的降低1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调整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由两个征税环节合并为一个,并递延纳税时间至股权转让之时,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

  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之前的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股权奖励等等,员工面临两次征税环节。在期权行权、获得股权奖励等环节,员工要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这意味着,拿到股权激励的员工在把期权放到市场上变现之前,就需要先缴一笔税,而且税率最高可达45%。

  新政将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可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据介绍,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这将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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