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但慧芳)继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3年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
所谓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主要为调解)相衔接。此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流程为保险消费者投诉后,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接收登记,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调查核实。新出台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保险纠纷案件的运作程序,在收到保险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登记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而此前调解时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可再延长30日。
《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诉调对接机制的健全,对保民来说,最大的好处是在法院、保险协会的协助下,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就常见的保险纠纷,能‘握手言和’,成本低、效果好,比经过法院两审终审程序,要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对保险市场来说,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利好,通过化解纠纷,消费者对保险业的消费信心得以提振,那么保险公司再开发新的保险品种的时候就容易找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