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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矿产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出炉

2016年10月19日 07:1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打通资源开发收益传导渠道 水电矿产扶贫改革 试点方案出炉

  本报记者王尔德北京报道

  如何能改善贫困地区贫困户艰难的生活?

  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通过创新集体土地补偿方式,让贫困群众有机会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

  据了解,《试点方案》由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能源局、扶贫办联合制定,此前已在7月22日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具体地说,《试点方案》提出,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试点项目不超过20个

  《试点方案》提出了试点范围、期限与项目选择。

  在范围上,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开展试点,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在期限上,2016年底启动,2019年底结束。

  在项目选择上,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0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试点项目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五个条件。

  具体来说,首先,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其次,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然后,征地范围不跨省(区、市)。再次,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后,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其中,水电开发项目尤为值得关注。对此,发改委地区司副巡视员杨椠介绍,贫困地区大多水电矿产资源富集,资源开发项目较多,但是受现有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影响,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带动作用十分有限。

  杨椠解释,“不少地方反映,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征占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带走了利润,可当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却难以分享到资源开发收益,守着金山讨饭吃。”。

  对此,国家能源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我们起初已经选了一批水电项目报给发改委了,让发改委有一个基本参考,但最终的项目还是要从地方申报的项目中来选定。”

  他进一步表示,“在不超过20个试点的总量中,水电项目占多少?每个省有几个水电项目?现在都还没定,最终要看834个贫困县所在省省政府的申报情况。”

  建立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

  根据发改委提供的《试点方案》解读材料,如何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在入股资产选择上,将其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形成的集体股权参与项目收益分红。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在入股方式上,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建设用地直接入股,还是以这些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来入股?哪种方式更好?这还有待试点的检验。

  在集体股权设置上,按照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方向,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股权的持有者,其成员是集体股权的受益主体;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试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在收益分配上,国办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集体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益,享受特殊的倾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明确要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确保原住居民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均能获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此外,《试点方案》也提出了对试点项目的具体支持政策。在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项目运行保障方面,为试点企业提供了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优先保障试点水电项目的电量全额上网、延长矿区临时用地使用年限、降低试点矿业企业用地成本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 蔡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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