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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禁借简称变更炒作

出台《指引》做出相关规范,自今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0日 09:05    来源: 深圳商报     钟国斌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上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并修订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公司开展新业务并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比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指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基于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求,不能出于投机炒作、不当市值管理等不法目的,或者单纯为了变更而变更。证券简称除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实际情况或核心价值,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

  《指引》强调,证券简称应当表意清晰、指向明确,紧贴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得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名称,或某行业通用名称用作证券简称,要具有明显辨识度,便于投资者理解与识别,严禁主动迎合市场热点概念,借简称变更炒作公司股价。

  记者注意到,上交所《指引》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信息披露。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更名行为,规定了多项监管措施。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可以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说明理由,在上市公司充分说明理由前,可以不予办理。对于市场反映强烈、提出质疑的更名事项,将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向市场和投资者充分说明更名的主要情况和理由,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抑制投机炒作。因简称变更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还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时启动核查。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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