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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标的股票范围扩大

2016年10月10日 09:04    来源: 深圳商报     钟国斌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深交所近日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包括《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香港结算参与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至此,深港通业务规则基本齐备,基础制度已成体系。

  扩大了标的股票范围

  《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明确,深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截止日前六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的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除ST及*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和B股等股票外,原则上将成为深股通股票。记者注意到,目前深证成份指数的样本股已由过去40只扩容至500只,其中主板公司199家,中小板公司211家,创业板公司90家。深证中小创新指数主要选取深证1000指数样本股中剔除深证成指样本股之后的500只股票构成指数样本。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港币50亿元,上市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上是时间计算市值;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但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A股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者被上交所暂停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在具体交易层面,深交所明确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港通业务规则的制定充分吸取了沪港通成功经验,体例架构和主要内容与沪港通基本保持一致,同时突出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色,扩大标的股票范围,引入市值筛选标准,切实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场炒作和操纵风险。下一步,深交所将会同有关各方继续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开展市场组织、投资者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深港通平稳启动、安全运行。

  采纳了41条“反馈意见”

  深交所介绍,8月26日至9月9日,深交所就《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分别向市场和相关交易、结算参与人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1条反馈意见,分别来自证券公司、香港证监会、联交所、律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上述规则内容表示认可,也提出了一些优化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深交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41条意见,并对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对于上述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市场特别关注的风险揭示、根据业务运作实际明确具体操作、完善相关规则条款表述等方面;对于有投资者提出的降低或取消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调整港股通红利税率等意见,将随着市场发展和条件成熟,会同相关各方研究处理。

  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问题,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仍需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港市“老千股”被特别关注

  针对市场关切的“老千股”问题,深交所表示,鉴于港股通标的涵盖了部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相关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规模小业绩不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类风险:一是结合标的股票范围扩大,揭示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价波动较大等风险;二是基于两地规则和制度差异,明确香港市场没有退市风险警示和退市整理安排,强调股票可能长期停牌和直接退市、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等风险;三是针对市场关切的“老千股”问题,通过总结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千股”的特征,提示关注部分业绩差、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权益可能受损等风险。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也曾直言“老千股”主要是指大股东不以做好上市公司业务来盈利,而主要通过玩弄财技和配股、供股与合股等融资方式损害小股东利益。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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