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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30企业退出IPO申请

2016年09月09日 10:12    来源: 深圳商报     刘向红

  发审委对IPO企业财务审核趋严。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30家IPO申报企业终止审查。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发行人财务问题依旧是审核和关注重点。上半年,审核部门对发行人提问最多的一类问题,就是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质疑。业内人士称,发审委此举意在希望让质地好的企业尽快上市,让违规企业尽快离开IPO排队队伍。

  随着去年7月加入IPO申报队伍的深圳市海明润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明润”)悄然退出,今年以来已有30家IPO申报企业终止审查,其中仅8月份就有7家。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发审委对IPO申请企业的审核中,对财务会计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希望让质地好的企业尽快上市,让违规企业尽快离开IPO排队队伍。

  海明润现低级财务错误

  尽管海明润终止IPO审查的原因目前尚没正式公布,但从一些公开信息来看,或与财务问题有关。

  按照相关规定,在审企业年报更新期限为3个月,半年报更新期为2个月,季报更新期为1个月,投行和待审企业只要在此规定的更新期限内更新完毕财务报告,IPO审核即可继续向前推进。如果不能按上述期限进行更新,则在审项目直接由“中止”变“终止”。海润明去年7月3日在证监会网站挂出招股说明书(预披露),计划登陆创业板,至今年8月28日终止审查,期间没有更新过财务数据。

  海明润主要从事聚晶金刚石复合片等复合超硬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油气钻头、煤田矿山钻头、机械加工等领域。从预披露文件的财务数据来看,公司业绩不错,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824.07万元、3641.83万元、4446.71万元。

  不过,公司财务报告瑕疵不少,有些错误甚至非常低级。比如,在介绍“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情况”时,2014年“前5名客户采购额合计数”计算错误,该金额应该为5325.84万元,却被计算成6230.24万元;存货构成表中的2013年发出商品项目金额高达46586万元,远远超出了存货的额度,实际应为465.85万元。

  这些低级错误,连负责审核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发现,的确让人诧异,可见其责任心之差。值得关注的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曾在今年4月被证监会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海明润的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也存疑点。预披露文件显示,2012年、2013年、2014年公司的应付账款分别为98.50万元、15.90万元、12.46万元,逐年下降,与四方达等同行企业逐年上升的趋势相比,显得有些反常;公司预收账款2013年为359.22万元,到2014年只有22.08万元,而同期的存货分别为9646.76万元、11525.47万元,公司称存货多是因为订单多。对此,一位会计师表示不解:“订单多,公司难道不收一点订金吗?这么小的预收账款很不符合常理。”

  财务问题成为监管重点

  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上半年,审核部门对发行人提问最多的一类问题,就是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质疑。“拟上市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也是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今年6月17日,证监会集中公布了17家终止IPO审查企业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股东、董事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不清,股权权属不清晰;收入、利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大额资金周转、资金往来行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业务数据差异和差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

  一位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发行人财务问题依旧是审核和关注重点。上半年,审核部门对发行人提问最多的一类问题,就是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质疑。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包括发行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之间存在矛盾或异常情况、发行人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明显偏离同行业合理水平等。

  比如4月19日被终止审查的北京光耀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截至2015年6月末账龄1至2年的应收账款占比为19.00%、3年及以上应收账款占比19.35%,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且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又如4月5日被终止审查的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核时未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财务资料未能在逾期3个月内予以更新;报告期内存在以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公司现金收款的比例约为12%,存在经销商将款项转账至发行人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出纳转账至公司账户情况。

  “拟上市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也是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被终止审查的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630万元、4512万元、2827万元,2015年上半年获得订单金额同比下滑,费用率同比上升,2015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亏损,净利润为-2904万元。

  证监会表示,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隐瞒或有债务、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意图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有遗漏乃至欺诈发行,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义务,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证监会正在开展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不披露、不及时披露、虚假披露等各种违法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的行动是让质地好的企业尽快上市,让违规企业尽快离开IPO排队队伍。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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