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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赔案最后两月倒计时 已有数十投资者获赔

2016年09月07日 07:07    来源: 投资快报    

  刚刚结束的八月,民事证券维权领域传来不少好消息,《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处获悉,来自浙江的几个上市公司索赔案都取得重大进展。首先是三十位左右的 宏磊股份 (002647)投资者通过和解途径拿到了百余万的赔偿。此外,四位 宋都股份 (600077)投资者的索赔也获得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宋都股份向投资者赔偿约40万左右。

  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上述宏磊股份以及宋都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表示,宋都股份索赔案已经于2015年7月超过诉讼时效了,投资者已经没有索赔机会,而且在前期四个案件大获全胜后一个月左右了,目前没有收到宋都股份的上诉信息,该律师表示该案后续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与宋都股份案已经超过时效不同的是,同样已有获赔先例的宏磊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目前还有最后两个月的诉讼时效,如果投资者符合条件,律师建议尽快提起索赔。

  2014年11月7日,宏磊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12年半年报、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而被处罚。许峰律师提示,原则上宏磊股份案针对此次行政处罚的时效到2016年11月7日就届满了,目前还有两个月左右时间的最后索赔机会。

  两大信披问题被处罚

  来自证监会官网的证监会给予宏磊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显示,宏磊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2年上半年,宏磊股份的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频繁占用宏磊股份资金,截止2012年6月30日,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25,989,000元。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2年下半年,宏磊集团在占用宏磊股份25,989,000元的情况下,继续频繁占用宏磊股份资金,截止2012年12月31日,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508,715,650.54元。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其资金463,215,650.54元。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宏磊集团占用其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不完整。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给予宏磊股份三十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宏磊股份时任董事长对戚建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但宏磊股份的关联方占款信息披露违规远不止如此。2014年7月31日,宏磊股份及董事长、总经理戚建萍于7月3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经证监会调查,2013年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占用应收票据和铜材贸易款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宏磊股份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披露。作为本次事件的主要决策人、操纵者,宏磊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女士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已经有股民获得赔偿

  “2013年宏磊股份关联方占用资金八个亿,只采取了监管措施,2012年宏磊股份关联方占用资金五个亿,行政处罚了,我没看懂监管处罚的思路是什么。”许峰律师在谈及宏磊股份关联方占用资金信披违规时提及,不管是否处罚,宏磊股份2013年关联方占用资金信息披露违规的重大性是满足的,所以,许峰律师认为,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索赔:(1)在2012年8月23日到2013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宏磊股份,并且在2013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2)在2013年8月22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宏磊股份,并且在2014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前期获赔的这些案子,在2015年10月开庭审理,今年年中达成和解,总体还比较顺利,后续如果投资者提起索赔,应该比前期索赔的案件速度要快些,毕竟该案还有最后两个月诉讼时效了。”律师许峰表示,在首批案件获赔后,其又代理了部分投资者的索赔案件,目前法律程序进展正常,其还在继续接受宏磊股份投资者的维权委托。

  许峰律师还特意提示,相对于宋都股份案,宏磊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经算是非常顺利了。宋都股份案,因为当时证监会的处罚没有处罚上市公司,只处罚了有责任的高管,当时立案材料提交一年左右之后,法院将起诉材料在2015年年初快递了回来,并书面释明了不受理的原因。但许峰律师认为,只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即可索赔,遂再次提交索赔材料立案,并要求法院如果不受理,应该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后杭州中院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此后几位投资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年初,浙江高院裁定撤销了杭州中院的不予受理裁定,要求杭州中院依法受理相关案件,2015年6月,杭州中院正式受理了宋都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此后,2016年4月,宋都股份系列投资者索赔案首次开庭,2016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几乎全部诉请。

  “所以相对发生在同一法院的宋都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宏磊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真的算是顺利的了,建议投资者在最后两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内尽快提起索赔,以免错过索赔机会。”许峰律师提示,在投资者索赔过程中,宏磊股份前董事长戚建萍同样被作为了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律师认为,此举会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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