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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信托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减半至8.4%

2016年08月12日 07:28    来源: 证券日报    

兴业信托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减半至8.4%

  新股东福能集团入驻有分析认为,由于持股比例限制,投资领域非外资机构所长,外资股东近年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其实小于预期,减持对目前信托业影响不大

  新股东福能集团入驻

  有分析认为,由于持股比例限制,投资领域非外资机构所长,外资股东近年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其实小于预期,减持对目前信托业影响不大

  ■本报记者 李亦欣

  记者了解到,近期兴业银行的外方股东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将所持兴业国际信托股权(16.8334%)中的一半转让给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能集团”),转让后双方各持股8.4167%。此次兴业国际信托引入的新股东福能集团在金融领域股权投资项目丰富,还持有中诚信托、兴业银行等多家机构的股权。

  去年以来,因未参与增资、减持等因素的影响,信托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呈下降之势。有分析认为,由于持股比例限制、投资领域非外资机构所长,外资股东近年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其实小于预期,外资参股信托公司仅仅从是财务投资的角度考虑,减持对目前信托业影响不大。

  兴业国际信托

  新增股东福能集团

  记者获悉,近期兴业国际信托公告称,本公司股东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083.35万元(出资比例为8.4167%)转让给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和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083.35万元,出资比例均为8.4167%。”

  据兴业国际信托2015年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兴业国际信托股东总数为5家,分别为兴业银行(持股比例73%)、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持股比例16.83%)、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085%)、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5248%)和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持股比例0.8333%)。

  此次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并列为兴业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为较早投资信托业的外资股东,其于2008年1月份便已入股了兴业国际信托的前身联华国际信托,持股比例为20%,时间上仅比投资北京信托的英国安石投资管理公司晚了两个月。

  此后兴业银行成为联华国际信托的控股股东,在兴业信托2012年、2014年的两次增资中,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也积极参与其中,但是持股比例仍被稀释至16.8334%并保持至此次转让前。

  2012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对兴业信托的投资收益非常可观,而且信托公司在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未来将与兴业信托一起寻求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机会。

  事实上,自兴业银行入主兴业信托以来,兴业信托发展极其迅速,管理资产规模截至去年年底达9220亿元,位居行业前三,ROE超过12%。

  虽然兴业国际信托的股权转让近期才完成,但是,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至少在去年便已着手转让事宜。本次兴业国际信托股权受让方福能集团去年的一份新闻稿显示,去年8月份福能集团总经理便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执行总经理就兴业国际信托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福能集团尽管以能源产业为主业,但是其金融投资触角广泛,与兴业集团及信托有较多交集。如福能集团还持有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股比例2.54%),持有兴业银行部分股权,此外福能集团旗下财务公司是由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是福建省国资委获批的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此外,福能集团还控股金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福能武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能(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能武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信托外资股东

  持股比例下降

  2012年至今,信托公司的股东中没有新增外资股东。去年以来,因未参与增资、减持等因素的影响,信托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呈下降之势。

  杭工商信托在2015年10月份增资后,第一大股东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增加至64.4%,而摩根士丹利的持股比例由之前的19.9%稀释至11.05%,摩根士丹利并未参与增资。

  同样,去年10月份,华澳信托也进行了股权变更,外资股东麦格理资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离。而巴克莱银行在新华信托的增资中也因新股东的引入,持股比例由19.9%稀释至5.57%。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反应的是信托牌照吸引力下降、外资股东难以介入信托公司经营决策、投资重心转移等因素。外资撤离中国信托市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受国内信托业务特点和特殊国情制约,及境外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外资股东近年来未能分享信托行业高增长红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巨大作用;二是不排除外资股东自身调整架构的需求,转移对中国市场投资的着力点等因素。

  根据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不过,去年6月份出台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外资股东持股信托公司股权比例的限制被打破。

  外资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比例的放开,外资对信托公司的态度应该也会有所转变,即使是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国际化业务日益被看中的背景下,对吸纳更高持股比例的外资也有一定需求。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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