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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可先批准设立后现场检查

2016年07月16日 08: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7月1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的工作部署,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述审批程序的调整,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于择优批准基金公司设立,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下一步,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左永刚)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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