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违法违纪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审计向深向细 突显反腐决心
本报记者 崔文苑 曹力水
近年来,审计监督对惩治腐败的作用日益彰显。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腐败问题有哪些新特点?在反腐工作上,又面临哪些新问题,如何从审计角度提出建议?针对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剑指”腐败新情况
审计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一项核心任务,就是加大力度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注重通过审计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将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近年审计的情况,通过对一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梳理,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副司长王志成总结出腐败问题三个显著特点。
“从腐败类型看,公职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内外勾结、谋取私利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形式是有关领导人员直接或者变相干预、违规审批或者暗箱操作,向亲友或特定对象输送利益,并从中收受钱款、房产、股权等。”王志成说,在以权谋私案件中,很多都是通过中介撮合、公职人员暗中支持或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
“从腐败领域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相对集中的领域案件多发。例如土地和矿产资源处置、资金分配、信贷发放、企业改制等方面,这些问题涉及国有权益损失金额往往巨大。”王志成进一步分析表示,另外,基层、民生领域案件也较为突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
今年6月29日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印证了这些观点。在审计重点抽查的40个县中,有1.51亿元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其中,有29个县的59个单位和28名个人通过伪造合同、编造到户补贴发放表、重复申报、假发票入账等,虚报冒领或骗取套取扶贫资金5573.13万元。
“从腐败手法看,趋于隐蔽化、期权化。有些涉案人员表面上可能没有行政审批等‘显性权力’,但往往掌握着内部数据和信息,比如国有资源储量、建设发展规划、企业兼并重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等,并将其转化为‘隐性权力’,通过这些数据和信息非法获利。”王志成表示。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审计工作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揭示重大违纪违法、重大损失浪费、重大不作为、重大资源损毁、重大侵害人民利益等问题,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不少问题得以揭露。”审计署企业审计司司长郑新举介绍。
“近年查处的案件中,不乏涉腐金额很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侦查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秦弢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案件的涉案金额可能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基层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小官巨贪”现象也令人触目惊心。
“审计机关要对腐败分子出重拳、严查处,发挥反腐‘利剑’作用。”王志成说。
据了解,2013年至2015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地方政府、监管主管部门等移送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1000多件,其中不少问题线索涉及人员级别较高、涉案金额大、问题性质恶劣、涉及面广,经有关部门查实公开后产生了较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
“可喜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腐败现象明显收敛。”北京大学廉政中心主任李成言说,审计力度的不断加大,对遏制有关领域的腐败问题成效显著。
聚焦权力关键点
“近些年,国有企业集中暴露出了一大批贪腐问题,有些问题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从这些问题的产生看,和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密切相关。”郑新举分析说,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突出存在着三方面问题。
首先,市场主体意识还不到位。国有企业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行政化管理”问题,一些企业还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还存在一把手的“一言堂”、分管领导的“自留地”等。有关人员设租寻租、增加交易成本、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有一些国有企业还未真正形成“责、权、利”相匹配、充满生机活力的治理结构。各相关角色之间的定位还不清晰,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还不健全,容易引发内部人控制风险,从而造成决策非理性、损失浪费甚至贪腐问题。
再次,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机制方面,企业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决策事项评估和履职过程记录、责任过错认定和追究标准等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约束存在薄弱环节。
“腐败问题产生的最直接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审计工作在发挥惩治腐败作用时,要聚焦权力这个关键点,要分清一个单位的权力点在哪里。”郑新举表示,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贷款审批、内幕信息、重大投资、物资采购等,以及工程建筑领域的招投标等,这些都是权力集中、资金和资源密集的环节,要通过对重要事项的流程审计跟踪,发现权力是否存在滥用、相关人员是否谋取私利或进行输送利益。
他进一步表示,同时还要通过审计,促进问责机制的健全完善。“一些贪腐行为之所以未能抓早抓小,问责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郑新举说,有多大权就要担多大责,问责机制就是要强化监督、防患于未然,要将问责机制变成一种硬约束,有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因此,针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防止境外国资流失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的投资、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的同时,也形成了数万亿元的境外资产。王志成说,这些资产在经营管理中也有一些腐败问题的发生,因此要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力度。
境内境外审计一体化是当前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重点关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在审计方式上主要是立足于国内,在国内审查投资主体的决策,检查有关决策程序和决策记录,再通过对境外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由此来推进探索境内境外审计一体化。”郑新举说。
近年来,境外项目中存在的贪腐问题突出表现在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违规决策导致重大国有权益损失、境外经营管理机构人员转移贪污国有资金等。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这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境外国有资产运营绩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国内审计相比,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难度更大,一些审计手段受限。郑新举举例说,在国内,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外调等方法依法追踪相关资金流向或事项经过。而在境外实施审计,由于受所在地政治、法律等因素影响,有些工作开展起来就相对困难。因此,境外审计涉及的一些具体方式方法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也需要进一步跟上。
在提升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水平方面,李成言认为,人力的投入是关键。“境外投资的体量数以万亿计,这么大的投资,审计工作量巨大。迫切需要增加人力,缓解当前人手严重不足的问题”。
另外,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所在国的法律,甚至是国情民情问题,如果不甚了解,很多工作难以开展。“所以还需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
“在加大人才投入和培训力度的同时,提升审计效率同样重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境外机构的资料报备制度,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资料、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金使用等,即时或定期报备境内投资主体或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之间也要实现对境外资产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郑新举说。
专家们还认为,还需多部门加强合作,协同推进境外反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