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振华
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在第十届“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论坛上透露,目前房地产税法仍在起草过程之中,操作难度很大。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底前通过。
尽管国家正在不遗余力地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然而房地产市场名目繁多的税费还在“原地打滚”。如果存在于房地产市场的税费不能统一规范,房地产税法实施即便成行,还是摆脱不了“新瓶装旧酒”的窘境,还是解决不了公众遭受高房价的客观现实。
事实上,小康社会建设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公众的衣食住行是否“小康”。改革开放以来,公众的衣食行可以说基本已达到“小康”,但“住”这一现实问题还是不少人心头之“痛”,尤其是对于一、二线城市的普通工薪族和低收入者而言,更是一种奢望。与之对应的是,为数不少的房地产投机者却在不断炒高的房价中赚得盆满钵满。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实施房地产税法应该从根本上能够抑制炒房行为,唯有以消除炒房为要义,才能化解开发商、政府、公众之间的“宿怨”,得到公众的拥护与支持。
一方面,房地产税法应满足公众解决刚性住房需求的心愿。“居者有其屋”应成为房地产税法起草的基本出发点,做到民生刚性需求在购房时缴纳合理的税费,购房后不再缴纳其他费用。同时,对于投机炒房者,要实实在在地征收高额房地产税和购房使用税,从源头消除房地产炒作产生的暴利。既让“居者有其屋”成为房地产税法的基本出发点,又让炒房者在房地产税法的制约下,主动放弃炒房的牟利念想。
另一方面,房地产税法在条文上应体现价格公道、税费合理的公众期盼。房地产税法要做到责、权、利细致明确,划清开发商、政府、公众三者之间的“权利”,理清三者之间的“义务”,制定公开透明的税收价格体系,杜绝人为耍权牟利,消除不合理的税费,让“房地产暴利”成为历史。
此外, 房地产税法还应从本源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土地出让社会听证制度,消除“长官意志”对土地的盲目开发与侵占,避免新增“空城与鬼城”带来巨大的土地资源浪费。
(作者系中华福学促进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