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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 透露出三重信息

2016年07月09日 06:42    来源: 证券日报    

  ■朱宝琛

  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尘埃落定。根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7月8日通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7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除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外,对温德乙、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深交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监管层一直没有手软。而通过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披违规案的查处,在笔者看来至少透露出三重信息:

  其一,欺诈发行是资本市场绝不能容忍的行为,监管层对这一行为的打击绝对是严厉的、毫不留情的。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它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因此,有人把欺诈发行形容为恐怖活动。可见它的危害之大。正因为如此,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必须要从严从重从快。在笔者看来,此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这一行为的查处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息,就是证监会决心严格执法、重典治市,高效执法,匡扶诚信。一方面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意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也正因为这类行为对市场危害巨大,我们看到监管层最近专门部署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违规执法行动。这是监管机构净化IPO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在于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进而实现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其二,对于该退市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留不得半点情面。

  作为一家创业板公司,欣泰电气明知欺诈发行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却依然铤而走险。等待公司的必然是“退市”两个字。

  这绝不是玩笑,是有章可循的。

  根据证监会2014年10月份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因此,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风险公司不同的是,根据上市规则,“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没有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届时,欣泰电气将不可避免走上退市道路,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退市之后,欣泰电气想要重新上市,也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深交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针对创业板制度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其中,《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在笔者看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予以退市处理,一方面是监管层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给心存侥幸的市场参与者敲响警钟,提醒大家不要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不然,付出的代价必将是沉重的。

  其三,快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核心组成部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实现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对侵害投资者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投资者信心与市场活力。

  此次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查处,只是监管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中的其中一例。我们看到,如今,在每周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都会有一些案例通报,并且成为一项常态化的监管工作。

  我们看到,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受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338起,启动初步调查案件241起,新立案件138起,新立涉外案件76起。办结立案案件101起,同比增长25%,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起,同比增长27%,累计对253名涉案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涉案资金20.1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在办案件444起,同比增长48%,案件查处数量继续呈现快速攀升的态势。

  另外,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9份,较去年同期增长84.75%,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作出市场禁入决定书4份,对7人实施市场禁入,其中2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这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体现,是监管层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主要手段,是监管有效、基础制度扎实的反映,是一切监管的落脚点。而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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