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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创应收账款暴涨 中国科技大学许可挂招牌?

2016年06月24日 07: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科大国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将于6月28日申购。招股书显示,科大国创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净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99%、34.21%、33.66%,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应收账款相关问题提出多项问询。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还对科大国创的商号提出了问询:发行人商号包括“科大”字号。请发行人说明使用该字号是否取得中国科技大学的许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在资产负债率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逐年提高,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公司客户集中度也较高,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56%、57.94%、70.93%。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向科大国创证券部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存风险

  据招股书显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292.97万元、9,311.43万元、12,459.5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99%、34.21%、33.66%。

  科大国创在招股书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为:行业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项目从合同签订到项目验收需要经历项目部署、方案设计、实施、调试、试运行,验收等多个阶段,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公司主要客户为电信运营商、电力企业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上述客户均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受客户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付款审批程序的影响,客户付款周期较长,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可能继续增加。

  证监会在对科大国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时曾对应收账款相关问题提出多项问询,要求保荐机构予以回复。

  反馈意见指出:(1)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2)请划分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说明发行人对前十大应收账款的客户、金额及占比、账龄、是否为关联方、是否新增客户、信用期、信用期是否延长,并对账龄超过1年仍未收回的款项进行解释;(3)请发行人说明大陆地区和海外地区销售的收款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4)请发行人分析各报告期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以及对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收票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等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还指出: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13.56万元、1,043.71万元、910.96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龄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存续时间,并说明保证金金额与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金额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 竞争加剧

  科大国创专业从事行业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IT解决方案,以及相关的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技术服务。

  科大国创的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据招股书显示,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33.49%、41.08%和53.95%。公司资产负债率整体处于合理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逐年提高。

  公司在招股书中坦承,报告期内,为保证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适度增加负债规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

  公司表示,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有限,适当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所致;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通过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自身资本实力显著增强,短期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较低。

  此外,国内行业软件市场是一个快速发展、空间广阔的开放市场,未来会吸引较多竞争者加入。随着新竞争者的进入、技术的升级和客户信息化需求的提高,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持续增强实力,公司未来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客户集中 前五大客户贡献7成营收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56%、57.94%、70.93%,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提醒,由于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未来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持续创新能力不足,则可能影响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进而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证监会在对科大国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时指出:(1)请发行人提供软件及技术服务前十大客户的交易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期末完工进度、期末收入确认金额、成本结转金额、对应毛利率、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并分析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发行人提供系统集成业务前十大客户的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毛利率、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余额,并分析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软件及技术服务业务与系统集成业务的定价方式,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请发行人各期软件及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重点说明与发行人的关系、为何成为发行人的客户、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原因;

  (5)请发行人说明业务是否存在分包情况,如有,请说明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合同验收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前10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验收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完工进度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

  (7)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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