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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违规操作险企 太保寿险独揽过半处罚

2016年06月22日 17: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2日讯(记者臧允浩)今日,据《金融时报》报道,保监会公布2016年3-5月违规操作险企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多达9项。其中,太保寿险包揽了5项处罚,主要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罚款金额从3万元到30万元不等。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全文:

  1、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太保寿险第三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太保寿险第三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三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万元。

  2、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0万元。

  3、太保寿险对2015年上半年承保的一年期以上寿险新型产品保单未按照有关规定回访,部分保单存在犹豫期外回访的情况。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太保寿险客户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太保寿险罚款1万元。

  4、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太保寿险第二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太保寿险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二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2万元。

  5、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太保寿险三个电话销售中心(上海、武汉、西安)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太保寿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太保寿险罚款12万元。

  6、2014年至2015年,大地财险在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公司制定的电销公共话术样版存在大量与上述不实宣传相类似的表述。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大地财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大地财险罚款25万元。

  7、2014年7月及11月,信诚人寿总公司以业务推动费名义报销部分费用,但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一致,涉及金额231000元。保监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信诚人寿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信诚人寿罚款30万元。

  8、2013年紫金财险承保某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制种稻业务,存在承保面积和实际种植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保单承保面积为21929亩,实际种植面积为17453.16亩,差额为4475.84亩,涉及保费35.81万元。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决定对紫金财险罚款20万元。

  9、2015年3-5月,保监会对人保财险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并对其四川省分公司进行延伸检查,发现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铁路货运险业务存在"倒签单"问题。经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自查确认,2014年部分铁路货运险业务存在以净保费入账,将纸质保单保费与系统保费金额的差额实际作为手续费,违规支付给铁路部门等无资质中介机构的问题,共涉及保单524笔,保费差额(即违规支付的手续费)871.77万元。2015年4月,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将上述自查发现的问题,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报告。经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下辖多个机构存在相同或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其作为上级管理机构,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铁路货运险业务以净保费入账违规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30万元。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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