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姜 楠
2016年6月1日晚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早在2015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69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证监会表示,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针对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共计832万元;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的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一旦欣泰电气日后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而与其他暂停上市风险公司不同的是,“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届时,欣泰电气将不可避免走上退市道路,成为创业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更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将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清理出证券市场,有利于警醒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