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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最严罚单":3名银行分支机构高管被限制任职

2016年05月31日 06:49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毛宇舟

  近些年,随着监管的日趋严格,各地银监局对于银行的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也随之增加。

  日前,江西省银监局连发四条公告,公布了对某国有大行新余市分行的处罚决定,其中该分行3位高管被取消任职资格和对省分行罚款100万元,可谓是“史上最严厉”罚单。

  监管重罚

  日前,江西省银监局针对某国有大行新余市分行违规与企业签订存款协议,违规发放贷款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根据公告,罗强、叶延安被处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另一高管简金保被处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此外该分行所在的省分行也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3名高管同时被取消任职资格在银监局处罚中十分罕见,而100万元罚款力度也是该项处罚力度的上限。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对于3名高管的处罚基本已经是银监局所能给出的高级别处罚。根据《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在银监局的处罚中,如果银行在存款或者贷款方面出现违规,所要面临的处罚力度均要高于其他类别。

  例如,内蒙古阿拉善银监分局日前公告,康军在任职期间,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违规贷款10户、45笔、金额30411.9万元。其中: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嫌违法放贷1户、9笔、金额4679.8万元;通过借名方式化整为零违规发放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贷款9户、67笔、金额45363.3万元;借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小额贷款公司2户、8笔、金额2406.4万元;在2012年2月份至2012年9月份、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担任额济纳旗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主持审批发放违规贷款8户、39笔、金额22037.6万元。目前违规贷款面临较大损失风险,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涉嫌违法放贷问题已形成较大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取消康军任职资格2年。此外,因类似违规而受到取消任职资格处罚的还有多位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承兑汇票业务遭严查

  除了严查存贷业务之外,承兑汇票业务仍是各地银监局上半年处罚的重点。日前,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126号文),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主要规范银行内控及同业业务管理。

  126号文要求,严禁银行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以“票据中介”、“资金掮客”为买方或卖方的票据交易。禁止跨行清单交易、一票多卖。银行在自查中,对疑似“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客户或交易对手,应及时审慎处置;对已形成资金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在银监局2015年开出的罚单中,有22个派出机构针对银行的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开出票据罚单169张,被处罚对象几乎囊括了各大银行的支行。2016年上半年,同样有多家银行因为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受到数十万元罚款。

  河北唐山农商行就因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业务被唐山银监局罚款30万元;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因票据业务违规被天津银监局罚款20万元;白城银监分局对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罚款30万元。

  从最近银监局公布的处罚决定可以看出,农商行为承兑汇票违规的主要被处罚对象。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票据中心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银行承兑汇票违规主要在几个方面,一个是票据背后的贸易真实性,银行往往不去严查,一个是为了获得保证金,违规开存兑汇票。行业里已经出现过多起开了存兑汇票之后套出保证金后,企业跑路的现象。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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