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成都银行因多项违规事项,被中国银监会四川银监局连开四张罚单。
其中,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贷款支付管理不严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贷后管理缺失,被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罚款3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全文:
四川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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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罚字〔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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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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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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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未严格执行贷款受托支付、未跟踪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被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全文:
四川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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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罚字〔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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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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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贷款受托支付。未跟踪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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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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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向授信客户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被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罚款10万元,没收尚未清退的抵押登记费67280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以下为处罚全文:
四川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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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罚字〔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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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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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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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元,没收尚未清退的抵押登记费6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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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造成在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即发放贷款、用贷款资金归还到期贷款,被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罚款3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全文:
四川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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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银监罚字〔2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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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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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前调查不尽职造成在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即发放贷款。用贷款资金归还到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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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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