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新规抬高门槛 三月仅一家备案
本报记者 何晓晴 广州报道
继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办法》)之后,三大类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至3号(下称《合同指引》)也于4月18日落地。
上述系列监管核心制度均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7553只,认缴规模5.70万亿元,实缴规模4.61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44.65万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正在管理运行的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亿-50亿元的322家,管理规模在50-100亿元的122家,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有94家。
格上理财统计显示,3月有24家机构从基金业协会的公示系统中消失。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对于基金业协会的私募管理人公示系统,协会不会主动将信息删除,此次出现消失很有可能是相关私募机构自己提出了注销申请。
核心制度接踵落地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此表示,私募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是规定投资运作流程和当事人权责的基石,是投资运作顺利开展的根本。然而,实践中一些私募机构滥用产品设计的自主权,以违法违规手段设置合同条款,侵害投资者利益,甚至借用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形式从事非法集资。这些行为抹黑了行业形象、透支了行业信誉。
此外,一些私募机构经验不足、粗心大意,对私募基金合同部分重要条款订立不清,进而导致私募基金当事人在投资运作或退出赎回过程中产生种种权利纠纷,徒增纠错和争端解决成本。
《合同指引》的出台为行业提供合同文本层面的规范化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而业界普遍认为,稍早时候《募集办法》的发布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募集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涉及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
资深私募法律专家刘乃进表示,中基协已发布的内控、信披与募集三项办法,构建了合格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框架。其中,内控指引是对管理人内部制度的要求,信披和募集办法则是在资金端的规范要求。这三项核心制度落实了,合格投资者的大门即可守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防范非法集资也可落到实处。
4月18日,中基协公示了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其中,徐翔旗下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失联。
“从2016年2月5日起,私募机构如果连续2次未及时申报信息的话,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公示。”4月19日,沪上一家私募机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此前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质疑。
三月仅一家备案
鉴于监管新规出台后备案门槛大幅抬高,私募管理人备案趋近零增长。查询基金业中基协网站公开信息显示,3月仅一家新申请私募完成备案——上海开开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登记时间显示为今年3月18号。该公司在协会申请的业务类型为“其他投资基金”。新规公布以来无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完成备案,月度备案数首次为零。
好买数据中心显示,新规后3月份无新的私募证券管理人和私募股权管理人备案。在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有8729家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产品,共备案私募产品30258只。
截至目前,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这四个省份,占所有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数的比重超过70%。若按备案私募基金数按管理类型统计排序,前六大类分别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其他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创业投资基金。
而在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看来,《募集办法》出台后,99%的私募销售机构都将面临洗牌。
《募集办法》引入了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从正式发布稿看,在诸多方面均有了改进,尤其是差异化管理的调整,使该办法更具有可行性。”刘乃进认为。“不过,募集行为与募集前的准备工作如何区分,值得思考。”
刘乃进表示,按目前规定,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需要备案首只基金,有些私募股权类基金6个月内可能完不成募集,因此需要在管理人登记前即开展募集的准备工作,与投资人做意向性接触、洽谈。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