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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市及退市后监管将按相关法规进行

2016年04月02日 08:56    来源: 证券日报    

  证监会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企业上市、退市及退市后监管、转板、“深港通”、《期货法》等建议和提案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5份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和8份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的函。《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证监会答复的内容涉及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安排、转板、加快推进“深港通”试点等多个方面。

  关于继续积极支持传统制造类企业上市的问题,证监会称,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众多优秀的传统企业提供了众多选择路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途径和方式进行融资。“证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类企业上市融资。”

  对于《关于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引入中介机构托管制度的提案》,证监会回复称,上市公司退市后依然属于依法经营的公司法人,享有《公司法》下的自主经营和自主决策的权力。对退市公司统一引入托管制度,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治理完全失效、陷入债务危机面临破产的公司,《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院裁定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经营困难、管理处于非正常状态,但不符合司法破产条件的退市公司,如需要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和委托管理,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退市公司、主办券商等市场主体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相关安排,以市场化方式加以实现。

  证监会同时介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2014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退市后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按照退市制度有关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必须自证券交易所摘牌后45个交易日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专门层次挂牌;主动退市公司可自主决定退市后股份转让的相关安排。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证监会监管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将依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对相关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转板机制问题,证监会称,科学合理的转板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和良性互动;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发挥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转板机制,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对于大幅降低新三板开户门槛问题,证监会称,整体来看,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较好地控制了市场风险,为市场平稳起步和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在前海自贸区加快推进“深港通”试点的提案,证监会称,目前,证监会会同香港证监会、交易所,扎实做好启动深港通的各项制度和技术准备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在推进深港通的同时,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前海自贸区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加快《期货法》出台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全力配合、积极推进《期货法》立法工作,并争取在《期货法》中将境内企业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予以反映,使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能够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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