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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分类监管应“能上能下”

2016年03月15日 07:26    来源: 证券日报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建言:

  ■本报记者 张 歆

  分类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不言而喻。虽然指标不一,但多数金融子行业分类监管的核心都十分注重规模指标和效益指标,且注意动态调整。但是银行业的分类监管中,目前仍然主要沿用“出身法”,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机构类型划分并实施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削弱了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指出,“优化银行分类监管,成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应有之义和迫切所需”。

  2013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激发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竞争活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闫冰竹建议,由目前的“出身法”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以促进我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闫冰竹指出,首先,应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在功能定位、经营地域、业务复杂性等方面的发展现状,结合银监会《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建议以资产规模为主要标准,结合监管评级,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即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形成合理的结构、鲜明的层次和有序的竞争。

  其次,应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对于同一类型、相同评级的商业银行,应实行相同的监管政策,充分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性与一致性。

  此外,应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宏观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分类也应实现动态调整。建议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

  闫冰竹同时表示,在金融体系中,“中小银行也是中小企业”,也面临种种不平等竞争和社会歧视,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将面临更加严峻考验。因此,从国家战略层面,应当把大力发展中小银行,作为缓解经济下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建议从巩固银行业改革成果和维护金融安全、服务小微企业、解决就业问题的战略高度,重视中小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生存发展问题;给予中小银行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加差异化的政策环境,让广大中小银行赢得尊重、受到鼓励、更有尊严,不断为金融体系注入生机活力。


(责任编辑: 王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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