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股指期货交易所代人交易渔利吃官司
公安机关接到市民举报,称贡湖大道乐购超市四楼有人聚众赌博,循线追查发现被举报者并非聚众赌博,而是私设股指期货交易场所,非法为客户进行交易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昨天,南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获缓刑并被罚金。
去年3月4日至4月23日,浙江人郑某、陈某在贡湖大道乐购超市四楼租用了一个办公室,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场所。陈某父女、郑某夫妻招募了俞某,利用开设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非法为客户进行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并向客户收取每手300元的手续费。五人分工明确,有人全面负责交易场所的事务;有人负责为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进行操盘;有人负责为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进行记单等。去年4月20日至4月23日,五人非法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金额43.176万元,违法所得18000余元。
主审法官指出,陈某自己有股指交易账户,自己炒或是帮朋友免费代为操作,都没问题,一旦收取了费用,就属经营行为。江苏省证监局明确:“未经国家许可就接受委托,只要是在交易中收取手续费,就是非法经营。”在郑某租用的办公室内,陈某等人用自己的账户操作,让客户来看,记录买卖点数,具体操作都是按国家规定来,是赚是亏与国家同步。但是按规定,股指期货每买一手会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按去年陈某等人交易时的情况,折合下来大概为120元/手,陈某等却向客户收取300元/手,从中获利180元/手,构成非法经营。“按照我国现有规定,经营额超过30万元,就要入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陈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1个月至5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且都缓期执行。法官提醒,现今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网络上,常能看见炒股较有“心得”的资深股民受理别人的委托帮忙操作。“友情帮忙代理操作没问题,一旦从中收取费用、产生盈利就是经营行为,没有国家许可即是非法经营。”
(责任编辑:张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