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带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对现有铁路系统实施改革”和“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四个提案。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标的物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护理期限较长,可能为半年、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护理的意义在于尽可能长的维持个体的身体机能而不是以治愈为主要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对护理费用的经济补偿。长期护理险保障主要是支付老年人的日常照顾费用,或者由于疾病或伤残引起的日常照顾费用。一般分为家庭照料和机构照料。与医疗险的区别在于,医疗险主要保障医疗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而长期护理险主要用于保障一般生活照料所支付的费用,一般不包含医疗介入。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截止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亿,占人口总数的15.5%,2.1亿的人里有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多,再加上由于疾病、意外带来的护理需求,失能、半失能人群对长期护理需求很高。
2.独生子女政策下家庭结构变迁的需求。4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致使我国大部分家庭呈现4-2-1 的状态,即两个劳动者赡养四位老人的同时抚养一个孩子。2015年实施二胎政策,家庭逐渐向4-2-2模式转变,子辈忙碌的工作与孙辈的教育都会使老年人在精神支持与生活照料上产生缺失。
3.老年人口身体状况需求。据老年科研中心的调查,60岁及以上老人身体状况,良好的占35%,一般的占40%,较差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占25%,空巢家庭占家庭总数的 31.8%。2010年需要抚养的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0.72%,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口占5%。
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仅对患有疾病的患者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包括老年人所需要的护理费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为其提供保障,提高失能人群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与社会的负担。
5.国外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长期护理保险被国外称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之后的第六大保险。德国社会保险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退休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五大支柱。护理保险大约20年前开始在美国推出,目前已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一些国家凭借长期护理保险几乎实现了费用转嫁和风险共担的全部职能。按照举办主体的不同,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分为商业保险模式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模式。
二、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较低的人均收入及日益攀升的护理费用的矛盾。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但人口老龄化程度却接近发达国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GDP在世界上均处于较低水平,在我国这样的人均经济条件下还不具备可以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是老年人收入的下降与护理费用的升高相互矛盾。老年人口在退休后虽然收入减少但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却快速增加,对家庭的压力持续不断。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员费用的上升,专业的护理机构费用不断增加,老年人收入的下降与护理费用的升高相互矛盾,所以选择在早期购买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晚年经济上的补充来分担压力。
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始于本世纪初,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基础薄弱等原因,仍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在覆盖范围和保障层次等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二是行业积极开展产品创新,但仍存在同质化程度高、保障内容简单等问题。三是护理依赖等级和服务内容等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但仍面临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统一标准的问题。四是支持发展政策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税收支持政策。社会保险已在上海、青岛等地进行试点,积累了一些前期经验,但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广和普及还需要时间。
三、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1.抓好顶层设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民参保计划。应当成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基本保险之外的第六个社保险种。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共同出资“三源合一”的筹资机制,其中,保险缴费应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建议参照国外经验,其占比为60%,可由雇主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承担。个人负担比例不宜过高,建议其占比在20%以下。在目前的情况下,在五大基本保险之外增加长期护理保险,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社保费用无疑都将进一步增加。如何在不增加、少增加各方负担的前提下,给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可以利用当前各地降低保险费率的机会,适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设立。
2.抓好政策引导,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失能老人不比普通老人,需要全天候护理,其费用也相当昂贵,如果完全按照商业化运作方式推行无疑是不现实的。有钱的人不会买,没钱的人买不起,但疾病不会考虑个人的经济条件。因此,护理保险必须带有政策性,要作为一种普惠制度来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收入水平,建议给予税收优惠,不仅可以解决长期护理的支付问题,同时可以盘活居民手中的经济资源、释放经济活力。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对于限额内的长期护理险支出对于雇主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对于雇员可以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3.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实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普及。目前上海市、青岛市已进行长期护理险试点,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建议尽快将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推动更多城市和地区根据前期经验以及各自实际情况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普及范围。
4.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保险公司要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在设计产品时要考虑到层次丰富的条款、明确的健康管理特点和高技术含量的保障等。保险公司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研发属于内部进步,对外也有义务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辅助政府提高国民认知度。
5.鼓励保险机构与护理机构相互合作。虽然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护理机构的发展时间更短,保险公司对于制定险种的流程已经成熟,可是长期护理机构对于专业性的疾病护理建设并不完善,为了将保险公司与长期护理机构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就需要建设完善的且专业化的护理机构。通过医养结合,完善护理设施。我国较高端的护理设施大都集中在医院,普通的养老机构只能提供基本的日常护理服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护理资源共享的方法,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专业训练,提高人员素质。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对专业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和考评,通过专业的上岗考试保证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并在工作期间不断地培训,能够及时地满足客户的需求;通过良好的运行机制,保证护理保险制度的落地,实现双赢的模式。
建议此提案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