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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上海、广东、湖南三区域开展持股行权试点

2016年02月20日 07:17    来源: 证券日报    

  初期在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四方面行权

  ■本报记者 左永刚

  2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近日,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该方案并于2月19日正式对外发布。近期,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开展持股行权试点,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以普通股东身份依法行使权利,通过示范效应提升中小投资者股权意识。

  “在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展试点区域。”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阶段,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主要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公开承诺及履行、自愿性简明化信息披露等四方面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手段。

  “未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持股行权旨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持有1手股票即可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无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同时,考虑到侵害中小投资者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因此,投资者服务中心将持有试点辖区内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手股票,体现持股公平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支持中小股东积极依法行使权利。此次批准开展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也是以实际问题为导向,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新探索。开展持股行权试点,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督促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代表中小投资者发声,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一家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其中,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其职责之一。

  据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将坚持普通股东的地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同时,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投资者服务中心将通过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回避、廉洁自律等配套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强化流程管理,在线索搜集、方案制定等环节,严控知情范围,审慎行权避免引起市场误解,建立行权信息公开和舆情预警机制等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持股行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投资者服务中心未来将建立多元化行权线索发现机制,通过12386热点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通过互通联络平台收集投资者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权益监测汇集损害投资者权益事项,确定行权目标。

  (《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详见A2版)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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