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作为境外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独董制度曾被认为是解决国内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一剂猛药,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中小投资者,抑或是独董本身,都对独董制度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困惑。中国的独董制度到底该如何走,请看本报的这组报道。
独董徘徊在看门人和内鬼之间
■本报记者 桂小笋
在资本市场的人员构成中,独立董事大概是最难让人勾勒特点的人群了。独立性如何保障、实际发挥作用是否达到预期、有没有必要用其它监管制度取代他们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而随着最忙独立董事因涉及内幕交易被查的新闻见诸报端,这一群体再度被推到镁光灯下考究。
“一点作用没发挥,不合格,因为他们不懂。”提及眼下公司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有上市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如是评述,而对于眼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则认为“必须废除。对公司三会的监督可以依靠自律和监管,比如交易所的监管”。
这并不是个孤立的观点,另有上市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提及,对于独立董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一问题,“如果是面对采访,我肯定得说作用明显,但私下聊,其实作用没想像中的那么大”。
独董往往分身乏术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根据统计软件的数据显示,以2014年年度报告为准(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未结束,数据难有保障),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有8000余位的独立董事正在履职,而两市的独立董事中,身兼4家以上公司的独立董事并不鲜见,除了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之外,独立董事们往往还身兼其它企业或机构的职务。
虽然按照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而且,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但忙碌的独立董事们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履行职责时“打了折扣”。“独立董事自身的工作很忙,如果真的能够很好地和管理层融合,作用是明显的。”有上市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介绍。
“分身乏术”的独立董事群落直接导致了一个明显的结果:整个独立董事群体沦为了外界眼中的摆设。而从《证券日报》和多家上市公司人士沟通的结果来看,在眼下,优质的独立董事并不好找。
优质独董并不好找
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按照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要求有七条,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从《证券日报》了解的情况来看, “知名度、影响力、业内资深、专家”这都是上市公司选择独立董事的标准,但是,对于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则各家公司的看法不尽相同。
目前对于寻找合格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的看法一致倾向于比较难:“个人认为,高校老师、离退休干部其实是比较合适的人选,他们了解市场、懂政策,找到一个懂这个行业还懂管理的独立董事还是比较难的,否则他们很难发挥作用,开董事会的时候审议议案,如果是懂行的人,很容易就能判断出这些议案的真正价值”。有上市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介绍,“但这样的人不好找,换届的时候我都有点愁,为了公司的门面着想,又不能找那些默默无名的”。
独立性如何保障
靠谱的独立董事不好找,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成了上市公司们的共识。按照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于是就滋生了一些现象:一个专家轮流给几家公司做独立董事。
除此之外,这些独立董事如何保障独立性,也是不断引人诟病的话题。
王智斌介绍,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是,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独立董事津贴从上市公司领取,由于存在津贴支付的往来关系,独立董事很难保持彻底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应推进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改革,或许可以考虑由上市公司统一向独立机构缴纳,由独立机构统一向独立董事支付,另外在独立董事聘任方面,应当建立大股东及其委派董事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就独立董事提名议案回避表决的制度,赋予其他投资者更多的决定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切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从制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王智斌对《证券日报》介绍。
独立性不能保障的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弊端是:在“看门人”和“内鬼”角色之间不断转换的独立董事们,很容易踩过线。
存续两难
履职不能保障,独立董事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上市公司呈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取代不可行,其它机构例如监事会是起不到独立董事的作用的,毕竟独立董事比较专业,如果他们能够认真履职,是可以起到作用的。”“能不能可以依靠自律和监管?例如交易所的监管”。
上述接受《证券日报》采访的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如果能够发挥作用,其替代的话题自然是多余的,但是,他们能否发挥作用,要看“独立董事本身的时间安排和精力,还有和公司的接洽,如果独立董事和企业能够深入沟通,提出来的意见能够切中要害,这样的独立董事企业当然需要了”。但是,“这样的人真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