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今日,内蒙古保监局公布2016年第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和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被累计处以25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保监局检查结果,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经营期间,共涉及三项违法违规经营。具体如下: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将内勤员工车险业务挂靠至个人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涉及保费463.5万元,手续费85.73万元。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将呼和浩特市坤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尤凯恩汽车经销商、内蒙古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三家无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车商代理的业务挂靠在个人代理人名下,提取手续费后返还给上述三家车商,共涉及保费1212603.91元,手续费299005.88元。
三、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1、2015年,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业务及管理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等科目合计列支费用789266.52元,实际用于支付个人代理手续费653876.38元,用于支付专兼业代理手续费60288.44元,用于支付内勤员工业务手续费75101.7元。
2、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将部分代理人本人业务挂靠至其他代理人名下,涉及保费508.8万元,涉及手续费127.18万元。
对第二项问题,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表示,提到的三家车商,公司未与其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关系。内蒙古保监局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另两项问题,支公司申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内蒙古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责令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中华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