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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45万元

2016年01月01日 10: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重庆保监局对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条款费率,被罚款45万元。

  处罚如下:

  渝保监罚〔2015〕30号(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

  经查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保监会批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其主险应当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等直接查询基准纯风险保费或纯风险费率。2015年6月至8月,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253笔短期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业务,被保险机动车为未办理注册登记,无法确定使用性质的新车,均按照“企业非营运”性质承保并计算保费,违反了示范条款及费率方案的规定,涉及保单保费合计43628.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复印件、公司提交的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条款费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陈述申辩认为:其中222笔业务,已经于8月5日与投保单位停止合作,在检查前主动完成了整改。其余31笔业务检查前虽未与投保单位停止合作,但自9月起已经严格按照提车险条款费率承保,主动完成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也不符合《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对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45万元。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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