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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贸区限额内资本可兑换

2015年12月12日 07:51    来源: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余雪菲)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意见看,三个自贸区均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按照每个机构每年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

  指导意见指出,三个自贸区均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年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

  同时,从指导意见来看,广东自贸试验区主要以粤港澳金融合作为重点,在区内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福建自贸试验区则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为主线,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央行表示,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指导意见,对自贸区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创新试点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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