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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尾盘集合竞价遇到熔断机制:深交所坚守“最后3分钟”

2015年12月07日 07:08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12月4日,上证所、深交所和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交易所均公布了《熔断机制业务问答》,其中表示:深交所在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触发熔断的,不实施指数熔断。

  那么,上证所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为何深交所要保证收盘集合竞价的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比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证所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后注意到:

  《深交所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但未达到7%的,熔断时间为15分钟,“熔断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但14∶45及之后触发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

  而《上证所规则》中对应章节规定: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 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由此可见,两交易所规定的细微差异在于:若在14:45之前触发熔断(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但未达到7%),上证所的规定是熔断时间为15分钟;深交所虽然同样规定熔断时间为15分钟,但特别指出:“熔断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上证所则没有这一规定。

  为什么两家交易所对最后3分钟的熔断规定会有细微的差异呢?

  在《深交所规则》关于“交易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表示:14:57到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上证所规则》的对应章节则没有给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换言之,沪市交易没有收盘集合竞价,上证所的规定是:沪市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而深交所的规定是:“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因此,《深交所规则》要求“熔断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所谓收盘集合竞价,是指将收市前或者收市后一段时间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买申报价和不低于卖申报价、成交量最大等原则产生的一个成交价格,并将这个价格作为收盘价和这个时间段内全部成交委托的交易价格。

  那么,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目的何在?有分析人士认为,其目的在于增大股价操纵的难度:如果想要拉高股价,吃进最后3分钟卖盘比吃进最后1分钟卖盘耗资更多;同样,要想打压股价,吃进最后3分钟买盘也比吃进最后1分钟买盘耗资更多。如此一来,就增加了股票操纵的成本和难度。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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