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记者 蔡情) 近日多家媒体对上海物贸股份有限公司“5亿元铬矿存货丢失”进行了报道,并由此联想到去年深市上市公司獐子岛上演的“价值8亿元扇贝去哪儿了”大戏。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目前上海物贸正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而复牌时间则被一再推迟。对于此次事件会否对公司重组造成影响公司亦未公告。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上海物贸董秘办,一位自称金姓人士对记者表示“看公告吧,以公告为准,细节我不方便透露的。最近媒体对我们的报道发挥过头,但我们不需要澄清。”
5亿元铬矿存货再丢失 累计已被骗逾13亿
12月1日,上海物贸公告称,公司业务部门于2015年11月份进行日常存货检查,于11月30日发现无锡金属材料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物贸炉料有限公司存放于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明迈特”)仓库的账面记录57.25万吨的铬矿,仅剩余约24万吨。
山西明迈特口头回复称缺失部分已投入其自身的生产中使用。上海物贸表示,本事项中缺失的存货价值约为人民币 5 亿元。
公告显示,上海物贸控股子公司物贸炉料损失比无锡金属材料分公司严重。前者被挪用29.92万吨,后者被挪用3.33万吨。
这或与山西明迈特的另一特殊身份有关,上海物贸持有物贸炉料51%的股份,而剩余49%股权则由山西明迈特持有。
其实,这并非上海物贸第一次被山西明迈特“玩弄”。
《证券日报》在报道中统计称今年以来,上海物贸因关联公司山西明迈特白白损失金额已逾13亿元。
2015年8月11日,上海物贸公告称,收到山西明迈特和山西金石大出具的《关于逾期合同的函》,表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此前签订的《购销合同》。而此时,无锡金属分公司和炉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预付了山西明迈特款项5.56亿元。
9月16日,上海物贸公告称,无锡金属材料与山西明迈特一份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已到期,上海物贸已预付了1亿元合同款,但山西明迈特并未履行。此外,另2笔于9月30日到期的合同中,上海物贸也已预付了1亿元货款。在3笔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的合同中,上海物贸则向山西明迈特预付了1.29亿元货款。
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或受影响 管理能力遭质疑
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上海物贸发送《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存货缺失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53号)。
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5亿元存货丢失形成的时间和原因,核查的具体过程,以及该等铬矿自2014年12月存放以来的具体状态;请公司判断该事件对公司当期及以往财务成果的影响,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会对该事件拟采取的对策;要求公司充分揭示存货缺失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风险。
上海物贸回应表示,公司2014 年12月和物贸炉料将山西明迈特提供的动产和权益作为抵(质)押物,前往工商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据测算,上述抵(质)押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未能完全覆盖公司库存缺失的损失,差异金额约为1亿元。
上海物贸坦承若山西明迈特未能在2015年度内归还或提供相应的资产保障,将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和净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未能在2015年度内追回本次缺失的库存,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该部分存货损失计提减值,金额约为2.54亿元,同时将相应影响公司的净资产。
有投资者指出:“近60万吨的货物,近10亿元的寄存物资,上海物贸就这么贸然交给一个有过多次违约记录的公司山西明迈特,并且在近一年的时间竟然没有派人去勘察,对所存放货物并没有相关的控制措施,这反映出公司在管理上的疏忽。”
《21世纪经济报道》则引述山西明迈特内部人士的话称上海物贸内部有人对此次货物被挪用知情。
连续四年虚增利润被证监局处罚 摊上诉讼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几个月前上海物贸发布公告称因虚增利润被证监局处罚。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15年6月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5号)指出认定上海物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2008 年- 2011 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 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2008年-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证监部门给予上海物贸及19位责任人行政处罚。
据《投资快报》今年8月份报道,来自多地的投资者已委托证券维权律师谢良向上海物贸发起索赔申请立案。
报道指出上海物贸在2013年10月11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的一个月中,其A股股价持续走高,最高达每股18.3元。但当其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13年10月14日,其A股股价以跌停价开盘,当日收盘跌9.89%。其后的一个月中,其A股股价基本呈下跌走势,2013年11月14日,其A股股价短期最低至9.41元。也就是说,就在以上近在两月时间里,上海物贸A股股价最大差价竟达48.6%。
谢良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上海物贸有望索赔的条件是: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的受损投资者。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物贸11月18日发布的公告发现,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寄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48、149、150号],上海市二中院已立案受理原告3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上述3人(件)案件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75,640.45元。
对于此次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物贸在公告中表示“因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