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行业一体化和政策支撑体系等5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保险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需求导向”,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着力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以及产业升级转移的保险配套服务,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
《指导意见》明确,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应当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推动行业与政府有效合作,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保险业的现实需求;坚持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在京津冀地区开展新型保险业态、组织形式、新型业务以及对内对外开放等创新试点,释放发展潜力;坚持统筹推进、差异化发展,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各自比较优势。
《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鼓励保险机构在河北、天津统筹布局养老、医疗产业,支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全力服务京津冀区域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三地一体化的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三省市产业发展定位,为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保险服务。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区域范围,探索搭建一体化的灾害救助机制,推动京津冀公共服务一体化。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科技保险、森林保险等保险业务,支持京津冀生态建设率先突破。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保险业务、人才、服务、行业技术和信息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允许在京津冀保险公司打破经营区域限制,在三地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开展异地业务。对于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高管,取消该任职资格事前审批,由调入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全面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进一步方便三地保险消费者。促进三地保险数据与医疗、健康、交通、农业等领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等措施。
《指导意见》强调,要创新京津冀三地监管与行业自律合作机制,建立京津冀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京津冀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机制,推动三地保险市场互联互通。保险监管部门要推动区域监管标准一体化,消除政策壁垒,营造促进三地协同发展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要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三地金融办(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协调争取三地政府保险支持政策,共同推进保险业参与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