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丹明:
因你涉嫌利用他人账户违法减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庄丹明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0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0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与我会指定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联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