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重启IPO,今年延续旧制,明年有可能试验注册制,询价公平性与新股发行冻结资金是焦点。
2010年6月,《财经国家周刊》刊登《机构询价和定价环节存潜规则“三高”成常态》一文。文章指出,2009年初,深圳某基金公司因为7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工作,报价均高于发行价格却全部未申购,受到证券业协会的警告处罚,被暂停3个月的询价资格。这个个案显示出人情价的存在,业内人士认为非常普遍。若注册制与人情价共存,将是个糟糕的组合。
“荷兰式”询价机制实行两次询价,第一次询价确定区间,第二次询价的出价不能低于第一次询价。保荐人会给合作过的或者关系比较好的机构发出邀请。很多机构参加第一轮询价抬高价格区间,不参加第二轮询价。网下所有中标的询价对象都按中标的最低报价统一认购股票。在此竞价方式下,只要敢报高价就一定可以中标,并能按最低中标价成交。
荷兰式竞价又称“减价拍卖”,不是为了让高价拉抬价格者搭低价的便车,而是因为农产品、水产品不宜保存、数量大、有交易时间限制等特殊原因,拍卖时必须速战速决,在最短的过程中完成心理博弈,找到买家。场面热闹不是追逐的目标,效率与成功率是第一要义。
荷兰式竞价在整个拍卖过程中仅有一次应价,全程注意力高度集中,竞拍者不敢有丝毫懈怠。这种拍卖,价格逐级递减,仍然是价高者得,当价格下行到应价者的心理价位或产品成本时,竞价者就会出手。荷兰式竞价非常适合特殊的拍卖市场,当初荷兰海洋时代的大市场与大交易效率都与此相关。
美国式询价来源于英格兰式竞价,拍卖前确定起拍价和最低加价幅度,开拍后在起拍价的基础上按最低加价幅度增价,出价高于保留价的最后一轮增价者为最高应价者。价格逐级递增,竞价者交替举牌,本质依然是价高者得。
无论是荷兰式还是英格兰式,无论价格逐级递增还是逐级递减,应价获得拍品者都是出价最高的一方,并且出价者必须为自己的报价负责以出价购入该品种,否则友情价横飞,高低悬殊,市场价格系统就乱套了。
每种拍卖方式对应的是不同的市场、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信用,荷兰与美国式竞价在他们本国实行基本顺利,而我国使用美国式竞价的文拍市场照样也有漏洞。
还有荷兰式与英格兰式竞价方法混用的情况。有人提出司法拍卖的改革方案,如果某拍品评估价100万元,流拍是评估价的80%,假设三次拍卖全部流拍,其最低成交价将跌至100 × 80%×80%=64万元。
采用荷兰式竞价时,保留价可以从100万元降到64万元。目前单个拍品的拍竞价周期一般为24小时,荷兰式竞价可以分为24个降价周期。开拍后,每小时降价幅度为F,则F=[(100-64)/24]万元,第N小时的基准价为[100-F×(N-1)]万元。
若第N小时内,有且仅有一人应价的,拍品由该应价者竞得。若第N小时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者应价的,则荷兰式竞价终结,在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入围者”之间,以第N小时的基准价开启英格兰式递增竞价。
最低增价幅度可以事先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可轮番竞价,价高者得。若入围者之间无人增价,则由入围者中首个在荷兰式竞价中应价者竞得。这一种情况的目标是价高者得,让拍卖者为自己的出价负责。
股票市场上,让机构在首轮询价时出高价,却以市场中标价买入,不必为报价负责,实在不是荷兰式竞价的本意。
我国昆明的鲜花市场,每种鲜花拍卖时,价格从高向低报,有人应价就以所报的价格获得该种鲜花。看看向荷兰学习的鲜花竞价市场,就会对高效与公平肃然起敬。
中国的新股发行侧重机构询价,监管层为顾及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压低新股发行市盈率,从而出现了打新无风险收益,而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化准确定价。不管美国式竞价还是荷兰式竞价,在信用不够的市场,应价者不必为自己的报价负责,这是最可怕的。
若高报价就高价认购,低报价就低价认购,最后再以中标认购量计算加权平均价作为网下中标价,人人都会为报价付出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