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已正式发布重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听证规则》扩大了听证范围,同时《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其中,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证监会秉承更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重新制定了《听证规则》,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听证规则体系,保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听证规则》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则适用范围。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和重大监管措施前组织的听证,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二是听证处罚范围。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扩大了听证范围:新增5类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将经济制裁类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金额条件,由现行的“单项分别判定”调整为“合并判定”,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由目前的单独超过特定金额方有听证权利(个人5万元、单位30万元),调整为合计超过特定金额即享有听证权利;新增听证范围例外条款。即在法定听证情形外,新增一条例外规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
三是行政相对人权利。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表现在: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听证通知书》除了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时间、地点事项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名单”等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辩权。
四是新增规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新增规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制度,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听证、听证开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听证;听证现场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听证;听证现场当事人撤回申请、不出席、中途违规退场或被责令退场的,可终止听证。
此外,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还对公开听证、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听证前提交申辩材料、证监会职责、期间定义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听证规则》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听证权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