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有色金属分级: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8 月 2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有色金属分级(场内简称:有色金属)
基金主代码 1653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中证申万有色
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
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8 月 26 日
注: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10-66228000)、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 www.ccbfund.cn 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有色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有色份额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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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不
设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
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减少。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50%
M≥50 万 每笔 1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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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4.2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值 0.5%。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与登记
投资者申购建信有色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建信有
色份额。
投资者赎回建信有色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申购、赎回的注册与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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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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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
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
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
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
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
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
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
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
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
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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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