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众B:关于利众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关 于
长 信 利众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利众 A 份额
开 放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7 月30 日
1.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 利众分级债(场内简称:长信利众)
基金主代码 1630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2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长 信 利 众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长
信 利 众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8 月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8 月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利 众 A 利众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3006 15010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是 否
2.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众A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临时公告
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15 年 8 月 3
日为利众 A 份额的第5 个开放日 。 即该日办理利众A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开
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8 月 4 日起 本次开放结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3.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
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
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当利 众A 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 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 投资者 可 多 次提交 申 购 申请, 对 单 个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上 限
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3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3.2 申 购 费率
利众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1) 申购价格为“确定价 ” 原则,即利众 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在每一 个 开 放日的 下 一 个工作 日 , 即 T+1 日 , 所有 经 确 认有效 利 众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 临时公告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利众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利 众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成交确认; 如果利众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 则对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4.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本基金的投资者的
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及网上 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2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2 赎 回 费率
利众 A 的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 利众 A 的赎回费率为 0.15%;持
有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 ,利众A 的赎回费率为0。
利众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1 ) 赎 回价 格为“ 确定 价 ” 原 则, 即 利 众 A 的 赎 回 价格 以 人 民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投资者 可 多 次提交 赎 回 申请, 在 每 一个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全部利 众A 份额 (包括利 众 A 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 均可申请赎
回。
(3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众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临时公告
(4 ) 当基金 出 现 巨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5.基 金 销 售机 构
5.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
5.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 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6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的 披 露 安 排 临时公告
在利 众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众A 和利众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利 众 A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披露 的 特 别 说明
利众 A 开放日, 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利 众A 基金份额, 同时将利 众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至 1.0000 元。
利 众 A 开放 日 当 日通过 本 公 司网站 以 及 指定报 刊 披 露的净 值 仍 然为折 算 日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利众A 开放日当日通过公司 网上交易平
台及销售机构 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查询到
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利 众A 按照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 本公告仅对利 众A 的 第5 个开放日即2015 年8 月3 日办理其申购、 赎
回 等 相 关 事 项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仔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5 年 3 月20 日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 上的 《长信
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 。 投资者 亦可登陆本公司
网站 (www.cxfund.com.cn) 查阅 《长信利 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利众A、 利众 B 两级份额,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利众 A 根据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获得约 定 收 益,并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每 满 6 个 月 开 放一次 ; 利 众 B
在3 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在扣除利众 A 的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归利众 B 享有, 亏损以利众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众B 承担, 超出利众 B 资产净 临时公告
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众 A 承担。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利 众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原则上为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利 众A 在每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 众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利 众B 的份额数为208,695,215.23 份,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
众 A 进行份 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众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众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
有经确认有效利众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
史累计赎回 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根据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利 众B 自2015 年8 月3 日及2015 年8 月4
日实施停牌。
(6)利 众A 根据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2015 年2 月4 日至2015
年8 月 3 日期间,利 众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为 4.30%。 根据 第四个开放日, 即
2015 年 2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2.75%的1.2 倍加 1.0% 进行设定。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利 众A 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利众 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利 众A 的本次开放日, 即2015 年
8 月3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的1.2 倍加1.0%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2×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0%
利众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临时公告
如 届 时 法律法 规 及 其他规 定 对 1 年 期 银 行存款 利 息 征收利 息 税 ,则利 众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利众 A 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7 )有关利众A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8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6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15 年 7 月 30 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