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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500A:终止上市公告

2015年05月07日 07:43    来源: CE.cn    

  华 商 中证 5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终 止上 市 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378 号)、《关于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公告》、《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华商中证500”或 “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 深证上【2015】178 号)同意。现将

  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华商中证500A:场内简称 “ 华商500A”

  交易代码:150110

  华商中证500B:场内简称 “ 华商500B”

  交易代码:150111

  基金类型:契约型 开放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5年5月12 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5年5月11日, 即在2015年5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

  商中证500 A 、华商中证500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享有华商中证500A、华商中证

  500B终止上市后的相关 权益。

  基金折算基准日:2015年5月12日。在折算基准日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

  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华商中证500A和华商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

  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在折算基准日折算为华商中证500 基金的基金份额。

  华商中证500A和华商中证500B 折算成的华商中证500基金份额与原有的华商中证

  500基金份额(包括场内和场外份额) 将统一转换为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 基金份

  额。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华商中证500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华商中证

  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5 年 4 月 28 日生效,表决结果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 《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华商中证500基金

  的上市交易,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通知书》 ( 深证上 【2015】178号)

  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 (指华商中证500指数

  分级基金转换为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份额之日) 的次日起,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商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

  2、 原华商中证500分级份额的变更登记

  华商中证500A、 华商中证500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

  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原华商中证500 份额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 并更名为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华商新趋势优选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华商中证500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 在华商新趋势优选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请开放 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

  对于由原华商中证 500 变更登记而来的华商新趋势 优选基金份额而言, 可通

  过场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即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 场外,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4、注意事项

  (1 ) 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 华商新趋势优选基金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之前,

  投资人无法办理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 ) 对于已 经 办 理司法 冻 结 、质押 登 记 等措施 的 基 金份额 , 有 关登记 机 构

  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可登陆公司网站 (www.hsfund.com ) 或者拨打本公

  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 )或010-58573768 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5 月7 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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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07:43 来源: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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