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投资新三板 门槛低了问题来了
股权众筹参与新三板投资,看上去很美,但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门槛的降低可能会带来投资者管理,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和新三板企业三方的法律关系的明确和退出、经营风险等新问题。
门槛降低
或带来管理难题
天使客CEO石俊向中国基金报记者表示,“现在国家鼓励股权众筹,而这种方式能帮助希望投资新三板却达不到投资门槛的投资者,相较于500万元的高门槛,投资资金的降低也能部分化解投资风险。”
但业内也有人认为,降低投资门槛必要性不大,门槛降低不一定是好事,反而会带来管理方面的问题。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认为,新三板项目毕竟属于高风险产品,众筹平台对该项目投资风险的揭示应该更充分一些,普通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定适合投资新三板,门槛降低不一定是好事。
同时,刘国华也认为,目前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还在征求意见时期,在法律方面处于空白期,未来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深圳国海创新资本人士也认为,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参与新三板,虽然投资门槛可以大幅度降低,但人数多了,可能会增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新问题。
三方法律关系需明确
目前股权众筹投资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先在股权众筹平台募集资金,多数由众筹平台作为领投,并汇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然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参与到项目中;另一种是直接由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出让部分公司股权,众筹平台直接投资该企业出让的股权。
目前天使客的创富港项目、众投邦参与的项目都属于前者,而中证众筹的力码科项目则属于后者。据了解,众筹平台参与的模式以第一种为主,但存在如何明确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和新三板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问题。
据石俊介绍,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参与新三板项目众筹,要求不超过50人,这些人会与企业签订协议,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然后再由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普通投资者就等于间接持有新三板企业的股份。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玉杰认为,众筹平台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投资新三板,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首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它和公司的投资关系;有限合伙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又是另一层关系。这两层关系需要分别按照双方投资协议的要求办理。要明确个人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而并非所投资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
退出问题待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众筹平台多会选择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但会面临无法挂牌、如何实现退出的风险。
石俊告诉记者,他们在这方面会有投资细则和条款,“要看具体标的公司的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如果无法通过挂牌退出,该公司现金流比较好的话,股东还可以获得股权分红;几年内还没法上市的话,可以考虑以年化收益的方式进行回购。”
众投邦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无法挂牌的情况发生,第一需要看主投方和项目方的协商情况,可能会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补偿;其次,股权还可以转让给别人,只要签订协议,到工商局做工商变更即可;最后,由于普通股权很多都没有分红,投资者拥有了股权的所有权,只要股权还存在,后面公司并购或重组还是能得到一部分利益。”
有市场人员也坦言,项目并非稳赚不赔,具有一定风险,投资者要有独立判断和风险承受能力,众筹平台作为利益绑定体,选择项目也会比较用心。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