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 子公司事后备案即可
中国期货业协会昨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明确,从风险管理公司的设立到试点业务的开展,均为事后备案,取消所有备案前置程序,并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公司范围。
2012年12月21日协会发布《指引》并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共有20家期货公司设立了风险管理公司并开展了试点业务。从一年多的试点情况看,试点工作符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推动期货行业创新的总体方向,市场需求巨大,试点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务实体企业和“三农”的业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指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对业务界定不够清晰;二是对试点业务行为的规范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三是现行备案工作流程较为繁琐,需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鉴于上述情况,协会于今年3月份启动了《指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和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修订。
按照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和审慎规范推进试点的要求,新的《指引》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指引》对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等四项基础风险管理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日后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新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做市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的规定。《指引》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不同类型,分类管理。
二是大幅简化试点备案工作程序。新修订的《指引》规定,从风险管理公司的设立到试点业务的开展,均为事后备案,取消所有备案前置程序。
三是加强业务行为规范。《指引》在原规定客户范围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客户适当性进行管理、资信予以评估以及风险揭示的要求。强调了风险管理公司保密义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公司的禁止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要求。《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报送与披露的主体、内容与程序。为提高效率,减轻公司负担,《指引》将定期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的报告主体由期货公司调整为风险管理公司。对于日常变更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履行相关责任。此外,为了支持风险管理公司业务的开展,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新增关于特殊单位账户开立的有关规定。
新《指引》发布实施后,协会将会根据《指引》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公司范围,密切关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业务试点的开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风险防控,完善自律管理,进一步推动期货行业的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需求。
(责任编辑:宋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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